国内首例!原管理人失联后 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获法院认可( 二 )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嬿池表示 , 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做法在本案中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 这对往后的基金纠纷的处理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 对投资人来说 ,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财产的受托管理人 , 在管理人失联的情况下通过变更管理人的方式获得新的受托主体 , 防止投资人和投资项目之间权益隔断 , 是维护其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 当然是否可以直接诉讼则是另一个话题 。
变更管理人引效仿
“在尧舜禹案件判决后 , 中基协对于爆雷基金处置中的更换管理人的流程进行了合理的优化 , 形成了一整套新基金管理人对爆雷基金的接管及清退的机制 。 ”姚晔表示 。 尧舜禹基金变更管理人时 , 在他前往中基协进行情况登记时 , 中基协表示由于之前无此先例 , 协会正在研究此类情况的处理 。
从姚晔给采访人员出示的当前中基协回复的产品变更管理人(如管理人被协会注销 , 失联等类似情况)流程来看 , 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模式日益成熟 。 从需要提交的材料来看 , 中基协要求:一、新管理人情况说明及承诺函;二、持有人大会决议;三、托管人同意函;四、新的基金合同;五、新管理承诺函:承诺在变更成为基金管理人后 , 只对基金进行项目回收清算 , 即不新增基金投资者、投资项目及投资规模 , 并承诺不变相新开展资金业务 。
相关案例也在陆续出现 。 邬钰莲表示他们接手的第二例失联管理人项目“某信1号基金”也成功在中基协办妥了管理人变更及公示手续 。
她认为尧舜禹基金案件中 , 中基协完善了失联管理人的强制变更和公示程序 , 法院对变更后新管理人承继权利与义务也进行了司法确认 。 这些为投资者涉及爆雷基金时 , 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在关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相关章节中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行使包括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职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在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等事项上 ,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同时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 ,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有业内人士表示 , 从操作上来看 , 公募基金关于投资人更换管理人的操作流程 , 是适合私募的 。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嬿池表示 , 现实状态中 , 很多投资人对于信息的缺失成为推进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的障碍 , 尧舜禹基金案件的优势在于搜集了比如投资人信息、基金合同、项目投资协议等基础资料 , 有了启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础 , 同时也为启动诉讼提供了证据材料 。
【国内首例!原管理人失联后 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获法院认可】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邬钰莲表示 , 目前基金管理人环节中 , 除管理人、基金投资项目端持有原件外 , 无论是中基协还是托管人都难以获得原件 , 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因无法提供原件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 。 她认为对投资者来说 , 除了呼吁有关部门多部门联办加强对私募基金监管外 , 在投资时还应理性投资 , 尽可能了解基金管理人的情况、私募基金产品投向、风控措施如何落实等核心问题 , 同时必须对于某些所谓保底保收益的违规私募基金产品时刻保持警惕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