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华■离职员工遭公司索赔十万元

商报济南消息 几年前 , 方华(化名)入职济南某公司 ,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 2018年 , 方华因个人原因离职 ,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 然而 , 离职后的方华竟被要求赔偿公司十万元 ,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据了解 , 离职后 , 前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 , 按月向方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方华自该公司离职后 , 入职山东另一家公司工作 。 工作岗位为售后工程师 , 在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激光设备的相关工艺及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前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与现公司存在部分相同内容 , 且前公司主要经营内容与激光设备相关 。
本案中 , 前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在方华离职后 , 按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 , 而其离职后因不满两年 , 即入职与前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公司 , 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 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济南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按月支付方华竞业限制补偿金 , 而方华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 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方华主张的无需支付济南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 ,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 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驳回方华的诉讼请求 。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团队负责人曲劲松法官表示 , 劳动争议案件 , 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亦涉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 本案中 , 方华作为劳动者 , 其掌握济南某公司激光设备技术 , 就负有对济南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 在济南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 , 其应按照协议约定 , 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存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 。 方华违反协议约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应承担违约责任 。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采访人员王晓迪通讯员王越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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