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五 )


(三)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
第二十七条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 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
第二十八条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 , 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 提供交易服务 。
第二十九条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 , 需要出售、利用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 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检疫证明 , 保证全程可追溯 。
第三十条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 。
第三十一条禁止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发布广告 。
第四章监督执法
第三十二条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与人畜共患传染病相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监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提供交易服务以及餐饮服务场所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野生动物案件及举报线索 , 依法查处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
科技、经济信息化、城市管理、交通、邮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关、网信、电信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铁路、航空等单位应当依法协助做好野生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
第三十三条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 , 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协同、信用联合惩戒 , 及时解决管辖争议 ,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罚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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