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二 )


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 ,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 , 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 移风易俗 ,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 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
每年的4月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 4月的第3周为爱鸟周 。
第八条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省市的协作 , 联合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名录制定、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监督执法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九条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
本市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息繁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 , 制定《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并实施重点保护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统称为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 。
第十条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 , 对野生动物的物种、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主要威胁因素、人工繁育等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测 ,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数据库 , 每五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根据监测和普查结果 , 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评估 , 适时提出《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方案 。
第十一条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 , 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保护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协调 , 并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 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 。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对象、栖息地修复、种群恢复、迁徙洄游通道和生态廊道建设等内容 。
第十二条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 , 编制并公布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 明确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范围 , 确定并公布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 。
对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以外的区域且有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 , 由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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