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6号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四章监督执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 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 ,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 , 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
渔业、畜牧、传染病防治、动物防疫、实验动物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条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坚持依法保护、禁止滥食、保障安全、全面监管的原则 , 鼓励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 培育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机制 , 明确责任 , 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 , 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邮政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 , 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 不得违法从事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不得违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 。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 , 制定和实施公众参与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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