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违约金该按哪个时间点起算,实际交房日还是约定交房日?( 二 )
近日 ,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 ,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4月30日 , 刘海涛告诉***采访人员 , 中鑫源会考虑继续寻求法律救济 , 择日申请再审 。
业内:一般以“实际交房”时间计算违约金
从上述案件来看 , 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分歧焦点在于 , 购房合同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 , 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 , 到底是从“实际交付”还是“约定交付”的时间开始计算 。
尽管此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了以“约定交付”时间计算的判决 , 但实际上 , 过往类似案件也出现过完全相左的判决 。
采访人员通过检索发现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曾分别在2015年2月、2017年3月、2018年3月对上述类似案件作出过判决 , 认为此类条款中所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指的是“实际交付日” 。
“近些年一直在讨论此类问题 , 一般会以‘实际交房’时间计算上述违约金 。 ”对此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表示 , 这是因为 , 实际交房之前造成的延期交房损失 , 一般在合同中会以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形式进行救济 , 如果后续还要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计算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 , 有的开发商由于办证时间过长会面临高额违约金数额 , 甚至有可能高于房款 。 整体来看 , 按“实际交房”时间计算违约金会更公平 。
***采访人员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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