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大众』车主怒诉大众朗逸质量缺陷自燃要赔偿却遭拒 销售总监潘立胤知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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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上汽大众』车主怒诉大众朗逸质量缺陷自燃要赔偿却遭拒 销售总监潘立胤知情吗】『上汽大众』车主怒诉大众朗逸质量缺陷自燃要赔偿却遭拒 销售总监潘立胤知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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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 , 一车主因购买的大众朗逸发生自燃 , 要求上汽大众公司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 , 还不愿承认系质量问题 , 不知大众品牌销售高级总监潘立胤是否知情?
大众朗逸质保期内自燃要求赔偿遭拒
运营商财经网从该份文书获悉 , 2016年1月20日 , 谢女士在汽车销售公司以106900元的价款、分期购买了上汽大众
『上汽大众』车主怒诉大众朗逸质量缺陷自燃要赔偿却遭拒 销售总监潘立胤知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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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逸(参数|图片)牌白色小型轿车一辆 , 车架号LSVNB4180GN012221 , 发动机号431335 , 车牌号为赣B×× , 缴纳车辆购置税5100元 , 以及购买交强险885元、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乘客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及车损险3857.19元 。
然而 , 2017年8月16日晚上22时许 , 谢女士丈夫叶先生驾车回到家中 , 将车停放到户外 。 大约半个小时左右 , 谢女士及家人发现赣B××车辆起火并立即从家里出来扑救 , 邻居也随即报警 , 信丰县公安消防大队赶到现场 , 将着火车扑灭 。
2017年8月18日 , 信丰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信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 对起火原因作了认定:起火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22时30分许;起火位于信丰县××镇叶家小组一辆大众朗逸轿车;起火点为该轿车(以驾驶室为右侧)车头内部右侧位置;起火原因根据调查情况可排除天气原因 , 人为放火等原因 , 不排除线路故障或设备故障原因引起 。
谢女士认为 , 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 谢女士购买车辆后在质保期内 , 车辆即发生自燃 , 说明赣B××车辆存在缺陷 , 她因此遭受财产损失(106900元+5100元+855元+3857.19元+2500元)共计119212.19元 , 上汽大众公司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予以赔偿 。
上汽大众不承认车辆存质量问题
对此 , 上汽大众公司辩称 , 谢女士起诉的火灾事故原因、损失构成等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谢女士车辆仅有一次4S店的首次车辆保养 , 其后情况不明 。 并且发生火灾后 , 谢女士没有与上汽大众公司联系过 , 直至接到起诉书 , 公司才知道本次火灾 。
另外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谢女士承担 , 涉案车辆除首保在4S店之外 , 后续保养中未在4S店中进行 , 因此事故原因存在其他机构保养、维修不当的可能性 。
最后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信丰县公安消防大队不具备鉴定资质 , 故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
至于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 , 系车主私自加装车载导航引起火灾或者停车环境恶劣以及车辆保养维护不当等引发的火灾 。
是否系车辆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 , 原告谢静燕购买的被告大众公司朗逸轿车在2017年8月16日22时30分许在停放的状态下起火的事实清楚 , 谢女士以所购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引发车辆自燃造成损失为由 , 要求上汽大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明显优于该公司 。
上汽大众公司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 但是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
法院认为 , 《火灾事故认定书》虽未明确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 但认定了起火点为轿车车头内部右侧位置 , 起火原因可排除天气原因 , 人为放火等原因 , 不排除线路故障或设备故障原因引起的 , 故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而引发本次自燃事故具有高度盖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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