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财经』21岁员工猝死 每日优鲜“忙着甩锅”?类似官司已有多起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21岁员工猝死 每日优鲜“忙着甩锅”?类似官司已有多起
究竟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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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每日优鲜官网
针对网传半年前“员工猝死”一事 , 生鲜电商平台每日优鲜近日表示 , 公司确认曾在去年7月与营销服务商合作在深圳开展地推工作 , 任英杰为该服务商招募的服务人员 。 每日优鲜愿基于人道主义为家属提供相应帮助 , 履行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
不过 , 4月28日凌晨 , 认证为“每日优鲜商务BD任英杰”的账号在脉脉平台上表示 , “每日优鲜发表的声明并未联系家属出来解决问题 , 包括宁波远景、北京万古均未出现 。 ”
此前 , 该账号曾于2020年4月20日发文称 , 自己为去世任英杰家属 。 任英杰出生于1998年 , 2019年7月23日下午任英杰向直接负责领导请假身体不适 , 遭领导拒绝 。 2019年7月24日 , 任英杰死亡 。
“法医、医院医护人员鉴定为劳累过度猝死 。 死亡后发现任英杰服务的是每日优鲜公司 , 签合同发工资的公司是宁波远景人才创新有限责任公司 , 缴社保的单位是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这个迷魂阵把我们家属害的够惨 , 三家公司互踢皮球连我们走社保工亡都不配合 。 ”上述账号还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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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职场社交平台脉脉
天眼查显示 , 2020年3月6日 , 宁波远景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万古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 大股东变更为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由劳务派遣变更为物流配送 。 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 , 成立于2010年 , 由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 。
针对员工死亡事件 , 北京万古恒信公司回复时间财经称 , “这事跟我们没有关系 , 我们只是人力公司 , 为其代缴社保 。 相关的纠纷问题你应该去找每日优鲜 , 他们才是主体 。 ”
时间财经随后联系了每日优鲜方面 , 相关负责人表示 , “你应该去找第三方公司宁波远景 , 我们不会跟家属沟通 , 但我们一直在敦促宁波远景加快进度去解决问题 , 也一直在密切跟进这件事 , 后续各方都会提供证据 , 一切要等法律流程走完 。 ”
而对于任英杰家属提供的任英杰此前手持的每日优鲜BD工牌 , 上述人士表示 , 只是服务商为更容易展开地推工作给与其的身份认证 , 具体情况还有待核实 。
值得注意的是 , 任英杰家属曾表示 , 在宁波社保局查询发现宁波远景并无实际办公地点和人员 , 其已更名为宁波万古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 该公司法人胡琼玲已更改为北京万古恒信公司的法人衣景春 , 两家公司为同一个老板 。 随后 , 时间财经分别致电更名后的宁波万古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截至发稿 , 未获回复 。
中国物流学会特约研究员杨达卿告诉时间财经 , 具体工伤认定需看劳务合同 。 生鲜电商和外卖等企业末端 , 采用众包和外包人力属于一种新型合作关系 , 在法律上存在一些盲点 。 但从本质上看 , 众包人力或外包及劳务派遣等 , 属于平台型企业生态圈人力 , 是达成平台价值的底层支撑 , 这些人力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也是平台企业的资源 , 也需要平台型企业考虑到相关义务 。
涉多起劳务纠纷
官网显示 , 2014年成立的每日优鲜曾完成多轮投资 , 是“2000万人共同选择” , 可最快1小时达 。 在前置仓模式上 , 公司采取直营+加盟的管理模式 , 加盟者被称之为“微仓合伙人” 。
但也正是因为这种加盟模式 , 每日优鲜劳务纠纷不断 。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19年11月《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刘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显示 , 2017年7月30日 , 每日优鲜公司委托第三方上海XX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每日优鲜微仓(便利店)合作合同》 , 约定李某负责每日优鲜平台商品配送事宜 。 李某雇佣崔某某后 , 崔某某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 , 该协议显示于“每日优鲜”手机APP的“个人中心”页面 。
2018年4月2日 , 崔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刘某撞到 , 刘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 2019年1月 , 法院一审认为 , 劳务派遣期间 , 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后法院判定每日优鲜公司支付刘某15.2万残疾赔偿等费用 。
不过 , 每日优鲜不服上述审理结果 , 于2019年7月再次提起上诉 。 其上诉理由为 , 每日优鲜公司允许李某使用每日优鲜公司标志的设备、服装等 , 李某雇佣崔卫东 , 崔卫东与每日优鲜公司无关 , “不能因为崔卫东为每日优鲜公司派送物品即认定崔卫东与每日优鲜公司存在法律关系 。 ”不过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二审请求 。
同样 , 2017年12月 , 每日优鲜与葛某签订每日优鲜微仓(便利店)合作合同 , 张某后在葛某承包每日优鲜微仓宁波万科站从事配送工作 , 后张某将柳某撞成十级伤残 。 因每日优鲜电子平台数据中明确记载张某系每日优鲜宁波万科站配送员的事实 , 法院一审判定每日优鲜赔偿柳某8万元 。 不过 , 2019年8月 , 每日优鲜再上诉 , 理由仍为每日优鲜不是张某用工主体 , 应由葛某承担柳某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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