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别人的校园卡不还并使用是一种违法行为吗若是那这基于哪部法律

构成“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换句话说: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导致一方受损失,没有合法一依据。如:卖东西多收的钱,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法律后果: ①当原物存在时,应返还原物。 ②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的规定,遗失人对拾得人的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该债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转变为侵权之诉。 《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后颁布的物权法和之前的规定相比较,请求权的基础发生变化,导致法律关系变化。这是理论上的微妙变化。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基于不当得利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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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题干所问的问题,我的回答是捡到别人的校园卡不还并使用是一种违法行为,基于我国的民法和物权法。《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另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所以不赞同 @二毛大逗逼 所提的适用刑法的观点和@支乎者也(AT不上) 的适用不当得利之债相关规定的观点。 ——————————————————————————————————以上为原答案,可能略带戾气,望两位答主见谅/w\\至于题目情况下究竟是属于侵权还是不当得利,望再有人解答~我的意见是更倾向于侵权,原因有这几点:①主观恶意;②不仅非法占有遗失物而且还损害了物权完整;③实践上,该题目条件下应该是返还饭卡和现金,那么理论上是不是应该认为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而不是对遗失物恢复原状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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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当然一百多块钱少了点 要不在多刷几千然后一起算账咳咳 法律这些咱不懂啊其实 就是搜到了相关条款贴上来而已 表明总之肯定是违法的 具体不同的情况各种法中如何规定的 哪条适用 请参考 @于双海 他们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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