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沃知识产权」《鬼吹灯》遭擅改和虚假宣传,但作者赢了官司却赢不到钱?法院普法( 三 )
写到这里 , 有读者可能想起来 , 前面不是说天下霸唱已经把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玄霆公司了吗?他现在还能基于涉案作品再获得经济利益吗?这便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三点问题 , 在作者已经将著作财产权转让的情形下 , 对于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 , 还能进行维权以要求赔偿吗?
这个问题 , 就要说到我国《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了 。 著作权人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后 , 将无法再基于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使用而从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 。
但是 , 作品的利用途径可不单单限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内容哦 , 比如 , 作品中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特定元素 , 在凝结了作者高度智力创造 ,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 , 可以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 对于这样的元素 , 由于不具备独创性 ,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 但未经作者的许可 , 他人不能无偿、无限制的使用 , 其使用方式可以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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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发热议的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 , 一审法院便认为 ,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重新创作的作品 , 并非改编自金庸的作品 , 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著作权 。 但是 , 江南未经许可使用金庸作品中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予以出版发行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如果说专门法是以法定专有权为核心对权利客体作品进行直接的、积极的、专门的保护 , 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规制法 , 就是对作品的其他市场使用行为提供间接的、消极的、兜底性的保护 。 所以本案中 , 虽然天下霸唱已经将《鬼吹灯》系列图书的著作财产权转让 , 但对涉及该图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仍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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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回归到案件事实 , 还需要注意的是 , 天下霸唱虽然可以主张权利 , 但对于其损失仍应当举证 , 由于天下霸唱并未就虚假宣传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任何证据 , 且其所主张的名誉受损足以在针对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上予以涵盖 。 因此 , 天下霸唱关于青岛出版社、玄霆公司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500万元的上诉请求 , 于法无据 , 二审法院并未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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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知产北京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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