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沃知识产权」《鬼吹灯》遭擅改和虚假宣传,但作者赢了官司却赢不到钱?法院普法( 二 )
首先 ,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 , 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 对内容的修改 , 应当经作者许可 。 可见 , 图书出版者对于作品的修改 , 无论是文字性修改还是内容性修改 , 均应获得作者的许可 。
其次 , 从本案所涉及的具体作品来看 , 《鬼吹灯》系列图书属于文学性较强 , 作者写作风格与特点明显的作品 , 不能简单认为改动几个字就属于“文字性修改” 。
例如在《鬼吹灯之巫峡棺山》中 , 之前的版本有一句话写到“我吃了两碗包面 , 肚子里有了底” , 青岛出版社将其中的“包面”改为“馄饨” , 虽然两词含义近似 , 但是包面属于巫山地区的方言 , 而本部分的故事即发生在重庆辖下巫山县 , 当地的特产便是巫山包面 , 虽属于馄饨的一种 , 又与北方的馄饨不同 。 使用当地方言描写 , 既真实又亲切 , 使用馄饨则显得“没那味”了 。
最后 , 从实际工作看 , 青岛出版社在2015年3月至11月便已经着手出版《鬼吹灯》系列图书 , 编辑与作者都有其认知的局限性 , 在修订过程中 , 如果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 , 双方完全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协商 , 但青岛出版社并未与天下霸唱联系 , 便径行修改并出版 。
通过上述介绍可见 , 对作品的修改 , 出版社应注意与作者的协商 , 对可能存在需要修改的问题 , 应在征得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修改 。
此外 , 本案中还涉及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 , 这一问题在北京知产法院去年审理的“九层妖塔”案中 , 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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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沃知识产权」《鬼吹灯》遭擅改和虚假宣传,但作者赢了官司却赢不到钱?法院普法】
本案对该相关问题的认定思路是一致的 , 即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成立 , 不以是否“损害作者声誉”为条件 。 当然 ,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 , 青岛出版社的修改行为虽属侵权 , 但是毕竟修改内容占《鬼吹灯》系列图书全文的很小部分 , 散落在8册图书之中 , 整体而言并没有达到歪曲、篡改原作的程度 , 不能认为是对天下霸唱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
以上 , 便是对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的介绍 , 当然 , 小编这里只是抛砖引玉 , 期待各位读者对此发表高见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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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出版社的宣传之限
当一本书存在不同的版本时 , 不知道大家进行选择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对小编来说 , 秉承“我全都要”的理念 , 小编首先要看的就是这个版本是不是“完整版” , 如果是作者进行修订后的最新版 , 那更是非他莫属 。 本案中 , 青岛出版社在宣传其出版的《鬼吹灯》系列图书时 , 打出的宣传语便是“最新修订版”和“足本无删节” 。 那么 , 这样的宣传是正当的吗?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 , 青岛出版社在修订《鬼吹灯》时 , 存在侵犯天下霸唱修改权的情形 , 而且 , 在天下霸唱已经于微博中表示要亲自准备修改之后不久 , 便将《鬼吹灯》系列图书出版 , 对书迷而言 , 当然很可能会误以为青岛出版社的版本便是得到天下霸唱许可的修订版 , 可事实却并非如此 。 此外 , 青岛出版社的版本还删除了《鬼吹灯》系列小说在起点中文网、安徽出版社版本中的一些内容 , 也难以称之为“足本无删节” 。 因此 , 青岛出版社采用“最新修订版”和“足本无删节”的表述 , 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
03权利转让前提下的维权之路
作者在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后 , 有时会将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独占许可乃至转让给一些公司 , 让公司负责作品的传播推广工作 , 并对涉及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 自己则可以继续创作 , 这种方式不失为简便之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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