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沃知识产权」《鬼吹灯》遭擅改和虚假宣传,但作者赢了官司却赢不到钱?法院普法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鬼吹灯》遭擅改和虚假宣传 , 但作者赢了官司却赢不到钱?
“书红是非多” , 小说《鬼吹灯》又双叒叕被侵权了 。
日前 , 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宣判了《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与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犹记去年8月 , 北京知产法院曾审结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案 , 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 那么 , 究及此案 , 出版社的修订界限是什么?出版社的宣传尺限在哪?权利转让前提下的维权之路要如何进行?来和小编一起一探究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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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天下霸唱

案情简介 《鬼吹灯》是天下霸唱创作的以盗墓、探险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小说 , 自2006年2月发表以来 , 该系列小说吸引了数千万读者 , 出版后非常畅销 。
基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好评和庞大读者基础 , 天下霸唱在其微博公布准备修改《鬼吹灯》系列小说 , 几日之后 , 天下霸唱发现玄霆公司和青岛出版社在当当公司运营的当当网上预售“最新修订版”《鬼吹灯》系列小说 , 并用“足本无删节”、“最新修订”等词汇来进行宣传 , 使读者误认为其出版、发行的所谓“最新修订版”小说就是天下霸唱在微博中公布的修订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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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将上述“最新修订版”小说与原版作品进行比对后发现 , 青岛出版社未经许可 , 对《鬼吹灯》小说进行了大量修改 , 天下霸唱遂将青岛出版社、玄霆公司及当当公司诉至法院 , 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一审法院认定 , 青岛出版社侵犯了天下霸唱的修改权 , 且其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 但由于天下霸唱已经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玄霆公司 , 所以不能据此获得赔偿 , 最终判令青岛出版社向天下霸唱赔礼道歉 , 消除影响 , 赔偿天下霸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相应合理支出3千余元 。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 最终确认青岛出版社对《鬼吹灯》系列小说的改动属于对天下霸唱修改权的侵犯 , 关于青岛出版社的虚假宣传行为 , 天下霸唱仍有可能获得经济赔偿 , 但基于天下霸唱对此并未举证 ,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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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需要强调两个事实 。
其一 , 天下霸唱起诉的权利依据是其作为小说作者所享有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二 ,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 , 天下霸唱已经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玄霆公司 , 青岛出版社系根据玄霆公司的授权出版了《鬼吹灯》小说 。
所以 , 本案需要回应的问题便是在出版社已经获得授权的前提下 , 其修订的界限 , 以及在作者已经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前提下 , 作者能否再根据作品获得经济利益 。
法院普法 01出版社的修订界限
我们常说的著作权可分为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 我们常说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属于著作财产权 , 作者可以将这部分权利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但前者则被认为是专属于作者本人的 , 一般不具有财产属性 。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是典型的著作人身权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 ,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出版社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得以出版图书之后 , 还需要遵守出版管理方面的规范性规定 , 接受图书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等 。 因此 , 对不符合出版要求的内容进行修订是必须进行的 , 那么怎样的修订才不算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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