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大修,如何织密动物疫病防控法网?』动物防疫法大修,如何织密动物疫病防控法网?( 二 )
此外 , 草案还完善了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 要求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 , 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
明确责任:压实生产经营者、行业部门、地方政府责任
草案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 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
草案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从事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地方政府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保障防疫检疫条件等方面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动物防疫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我国动物防疫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 , 乡村兽医协助 。长期以来 , 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 , 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意识淡薄 , 主动性不足 。以立法的方式强化动物防疫责任 , 将汇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强大合力 , 有效提高动物卫生水平 。”
草案还对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 违法调运动物、动物产品 , 未经指定通道跨省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等行为 , 加大了处罚力度 。
强化保障: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补助及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刘振伟说 , 近年来 , 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财政、保险等措施 , 在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出台了一些保障措施 , 草案将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转化为法律规定 , 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内容:
——拓展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范围 , 将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补助及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 , 支持发展畜禽养殖保险;
——增加了动物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为因公参加动物防疫致残、致病、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留出制度接口 , 增加了动物防疫人员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规定;
——增加国家对动物防疫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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