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青岛发布国内首个指导慈善活动实施标准化文件
半岛采访人员 刘笑笑
4月26日,青岛市民政局印发《青岛市慈善活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也是国内首个指导慈善活动实施的标准化文件 。
据介绍,制定《青岛市慈善活动指引》的主要目的是为积极适应新时代青岛市慈善事业发展服务的现实需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关于慈善活动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促进青岛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指引慈善活动,开创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充分发挥慈善活动从业者和慈善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和积极性 。
该《指引》聚焦理论联系实际,根据该市慈善事业发展服务的中心工作,整合慈善活动的相关理论,较好地规定了慈善活动的术语、定义、服务宗旨、服务内容、服务范围 。同时,根据青岛市慈善组织以及慈善服务活动的实际需求,较好地制定了开展慈善活动的原则与流程、项目化运作以及质量控制等 。并根据慈善活动管理的实际要求,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募捐管理、宣传与舆情控制、志愿者管理、服务保障等 。
《指引》中将慈善活动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
其中,明确了志愿者享有的权利,分别为根据本人的意愿、时间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关的教育和培训;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对公益慈善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要求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自愿退出公益慈善服务组织 。
同时,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服务技能等基本信息;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培训和活动;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遵守所在公益慈善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维护公益慈善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法律、法规和公益慈善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人身健康和安全有较大风险的;连续三个月以上专门服务的;为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涉及境外人员的;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
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损害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志愿者因公益慈善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公益慈善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志愿者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志愿者、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指引》提到,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
明确了慈善募捐的公开时限 。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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