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业主咋说不得?

房屋质量 , 业主咋说不得?4月23日 , 据南国早报报道 , 广西南宁青溪府楼盘业主在解决房屋纠纷时发现奇葩条款 。 该条款规定 , 如果对房屋质量产生争议 , 购房者不得擅自反映问题 , 否则不但要公开道歉 , 还可能要承担不少于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都会有购买合同的 。 合同对房屋的相关指标都会有明确的描述 , 也会对购买者付款情况有要求 , 同时 , 双方都会对争议问题 , 尤其是房屋质量的争议 , 如何处理 , 也有相应的规定 。 但是 , 竟然还有开发商提供的合同 , 禁止业主擅自反映问题的 。这买卖合同 , 几乎都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 。 一般来说 , 购买者也只能是认真的阅读一番 , 对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 , 只能是接受 。 估计 , 能够协商的 , 也就只有与付款相关的内容了 。 当然了 , 这种格式合同 , 好处也有 。 比如说节省成本 , 提高双方的效率等等 。更重要的是 , 商品房买卖的格式合同都是在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 , 或者说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的 。 毕竟 , 相对开发商来说 , 绝大多数购房者在房屋销售、法律、合同内容等方面 , 都不清楚 。 要是因为购房 , 而专门去学习 , 似乎概率不大 。 如此以来 , 商品房销售中的格式合同公平性就非常重要了 。事实上 , 签合同时 , 几乎都会因为是格式合同 , 在绝大多数条款上 , 购买者不会仔细琢磨的 。 基本上 , 都是当场 , 顶多再花费些时间阅读一下 。 就是有疑问 , 也多是由销售者解释一番 。 对此类格式合同 , 随大流 , 恐怕是很多购房者的选择 。而商品房 , 既然是一种商品 , 肯定就会有质量方面的争议 。 或许 , 这合同中对质量的各项指标都会有详细的描述 。 只是处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 由开发商在丰富的销售经验和强大的律师团队的协助下 , 提供的销售格式合同 , 肯定会绝对保护开发商的利益 。 何况 , 购房者购买现房的很少 , 几乎都是期房 , 这样以来 , 房屋质量只能看开发商单方面的说法了 。房屋质量的指标描述 , 总是与购买者的期待存在着偏差 。 这种偏差 , 很容易导致购买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争议 。 本来商品房也只是一种商品而已 , 双方对质量有争议本是很正常的事情 。 只是 , 相对与开发商的强势 , 购买者总是处于被动的地步 。但是 ,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 这广西南宁青溪府楼盘开发商强势到如此地步 , 竟然在销售合同中 , 加入了要求购买者“禁口”的条款 。 条款规定 , 如果对房屋质量产生争议 , 购房者不得擅自反映问题 。 对房屋的质量产生争议 , 也就是购买者发现质量问题后 , 不得擅自反映 。 这就奇怪了 , 啥叫擅自反映?难道说 , 只能是给开发商报告吗?问题是 , 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反应 , 开发商会认可吗?争议 , 从这名词上就能看得出来 , 开发商直接确定为争议 , 而非质量问题 。 是啊 , 销售者咋会承认商品有质量问题呢?何况是几十万 , 或者上百万的商品房 。 当此中国制造正在强调质量的时候 , 商品房的建设 , 其质量问题 , 或者说“瑕疵”吧 , 肯定不会少 。 但是 , 该合同条款规定 , 购买者发现问题 , 只能给开发商报告 。 其它形式的反映 , 那就是擅自了 。要是购房者擅自反映 , 那就是被处罚了 。 比如 , 在条款中明确规定的 , 否则不但要公开道歉 , 还可能要承担不少于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 。 公开道歉 , 不知咋个公开法?是在媒体网络上承认错误呢?还是在电视上道歉呢?或许 , 其解释权在开发商如何认定了 。相比而言 , 因为擅自反映对房屋质量的争议 , 承担20%的房屋总销售款的违约金 , 这就霸气了 。 通过公开道歉 , 尤其是高额违约金的处罚 , 让购房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 , 只能找开发商 , 而不能擅自反映 。 哪怕是找行政管理部门 , 哪怕是走司法程序 , 或者直接媒体曝光 , 都是不允许的 。 通过格式条款 , 限制购买者的救济渠道 , 如此霸气的合同 , 不知道是咋备案的?不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备案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只是“收到、束之高阁” , 走走形式吧?有关行政部门总不会如此官僚吧?对了 , 开发商敢如此出具霸王合同 , 公然“禁口”购买者 , 到底是哪里来的底气?到底是心虚什么?是对开发的房屋质量没有信心吗?如今 , 在处理房屋质量纠纷时 , 有业主才发现如此奇葩的条款 , 这一方面说明签订合同时 , 信任格式合同 , 缺乏对自己权益的较真;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开发商的强势 , 根本就不给购房者有“修改”合同的机会与可能 。 不过 , 如此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 , 特别是对购房者言论自由的禁止条款 , 应该是不会得到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可的 。 也就是说 , 这些把霸王条款是见不得光的 , 一旦曝光 , 只能说明开发商强势而已 , 不会 , 也不应该有效的 。改革开放40年以来 , 我国基础建设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 在解决公众居住环境方面 , 更是借助房地产支柱产业的定位 , 人均居住面积和自有住房率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提高改善 。 但是 , 高速发展过程中 , 质量方面的瑕疵 , 导致的“豆腐渣”工程 , 也包括“楼倒到”、“房脆脆”等事件不少 。 某种程度上说 , 商品房的质量争议非常多 , 可这种对业主“禁口”的霸王条款 , 还真是少见 。 如此 , 足以说明开发商强势之下 , 是不会有公平的 。 这 , 也不会是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正常关系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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