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算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

要说严格意义的话,我国根本没有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三权分立的产物,我国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自称行使检察权,但是实际行使的是公诉权,检察权没有界定。学界有学者提出我国不应使用“司法机关”的字眼,特别是在一些单行法条文中,这有悖于我国制度与性质。
■网友的回复
楼主的问题有点复杂,我打算逐一梳理后再回答。自我申报:任职于检察机关,是一名检察官楼主说的司法机关最基本一原则为“不告不理”我感觉上题主把司法机关这个概念只限定为了审判机关,因为“不告不理”仅仅是审判机关的原则。虽然在某些学说上狭义的司法机关就仅指审判机关,但是在许多国家的学说里面,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里,都认为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只是有些国家的不单独设置检察机关,将检察官附属在法院系统内,或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有些国家对检察官实行一体化原则,所有检察官受总检察长领导。但是,检察权毫无疑问是司法权的一种,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就应该属于司法机关,在我国,检察权由宪法划归一个独立的机关行使,所以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不告不理”并非所有司法机关的原则。在我国,司法机关最重要的原则是“独立行使职权”。有关检察制度起源,检察日报在2013年的一篇文章有简单的归纳什么是检察制度 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由于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传统和法律文化发展的脉络不同,检察机关的权力和功能差别较大。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其基本内容是对犯罪案件进行公诉活动。
在国家发展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曾有过三种形式,即私人起诉、公共起诉和国家起诉。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公共起诉应运而生,也即有行为能力的人均可起诉,但这种起诉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该诉的案件无人起诉。到了中世纪以后,统治者实行国家起诉制度,这就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一般认为,检察制度创始于欧陆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国王律师和国王代理人分别演变为现代检察官,英国和法国也就成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它们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代表。
资产阶级革命在反封建司法专制过程中,建立起“三权分立”制度,随着国家职能分工越来越细,国家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推进了司法制度的发展,不仅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而且司法权又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且司法机关从“审检合署”过渡到“审检分立”。
【检察院算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
我的检察制度源于前苏联,所以它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参见陈卫东教授的《检察制度起源之比较研究》苏联的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的检察理论建立起来的。列宁的检察理论主要反映在他的《论“双重”领导与法制》、《论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司法人民委员部的任务》等文章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列宁的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列宁强调指出:“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应该全俄罗斯统一,甚至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法制应当是统一的。第二,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列宁认为,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而且是法制的监督机关,是法律的维护者”,是“国家的眼睛”。“检察长的责任是要使任何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都不与法律相抵触,也只有从这一观点出发,检察长才必须抗议一切非法的决定,同时检察长无权停止决定其本身的执行,而只是必须设法使对法制的了解在全共和国内,都是绝对一致的。第三,检察权必须独立行使,为了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检察机关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领导即垂直领导的体制。针对俄国当时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地方主义、法制不统一和一切不文明现象,列宁强调指出:“我们无疑是生活在违法乱纪的汪洋大海里,地方影响对于确立法律制度和文明性来说,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所以,列宁坚决主张检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制,即“否决‘双重’领导,确立地方检察当局只服从中央领导。”关于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不限定为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关于司法局属于行政管理机关,现实中是否又将司法局和检察院合并之必要?由于在我国,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都属于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又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如果要合并,首先一个问题就是要修改《宪法》《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将各种职能理顺。但是在检察制度在我国国内运行了几十年又无重大的问题下,这样的合并个人感觉似乎又无多少的必要。关于检察院与法院平起平坐,是否会使审判与公诉双剑合璧,不利于司法独立?其实检察院和法院的平行关系,主要是有利于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法院的各类行为有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我们不能认为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属于官方机关,就认为法院和检察院都穿同一条裤子,我们和法院之间其实是相互制约的关系,比如一件公诉案件,我们的意见就经常与法院有不同,我们的意见,法院并不一定就要听我们的。审判与公诉双剑合璧的情形发生,原因不在于两家的平行关系,而在于在目前的体制下,我们上级有一个叫ZFW的东西,关于这个,就不说了,我怕收快递,经费统筹归地方,你有些时候很不得已,说再多都是泪。所以我觉得目前司法改革中要求的检法两家的人财物统管以后,这种情况会减少很多,因为毕竟法官检察官都是人,如果自己的的工资待遇前途都要受制于地方,你敢不听话,下场很悲惨,这在很多地方都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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