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平网#政策变更致无法贷款!武平法院:判交余款并付违约金
政策变更致无法贷款
判交余款并付违约金
A公司多次与聂某夫妻协商沟通均未果,遂于2019年4月15日将两人诉至武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支付剩余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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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与A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同时,A公司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书面直接向聂某发出不能按揭并要求其补足余款的通知,但作为买受人,聂某对10万元的剩余购房款还未支付是明知的,且聂某将交付的房屋装修使用已达4年之久 。 按交易习惯,聂某在交房时应当知道因政策性原因剩余购房款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聂某行使合同解除权归于消灭,应支付A公司剩余购房款10万元 。
对于违约金计算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起诉之日视为向聂某通知之日 。 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自起诉之日起10日为宽限期,从2019年4月26日至5月25日期间按日利率0.04%计算,从2019年5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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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刘某在聂某向A公司购房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与聂某的《结婚证》复印件,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生产经营及共同意思表示,因此,A公司要求刘某与聂某共同支付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聂某夫妇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1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
来源:武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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