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出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烈士纪念设施记录着
无数中华儿女为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
【山东聊城市出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英勇献身的丰功伟绩
保护好、管理好烈士纪念设施
是对英雄烈士的尊重
也是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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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 现有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3处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5处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11处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近百处
2020年4月7日 , 聊城市通过
《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自2020年6月1日 起施行
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一、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职责 。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保护和管理 。 明确了有关部门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
二、明确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
三、规范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资料的管理和内涵发掘责任 。 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开展烈士史料、遗物征集工作 , 不断提高陈展水平 , 要深入发掘历史内涵 , 宣传烈士英雄事迹 , 弘扬英烈精神 。
四、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及对应的法律责任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土地和建筑物 , 禁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 禁止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 禁止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
五、规定了对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惩处。 因疏于管理 , 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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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 , 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 ,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缅怀烈士 , 按照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 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 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 , 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
符合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为纪念在本市内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
为纪念在县(市、区)内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 ,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积极申报上一级烈士纪念设施 。
申报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烈士纪念设施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 , 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转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勘察核实 ,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 , 呈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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