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河南省住建厅出新规:交付15日前,物业要进行承接查验,应邀请业主代表参加( 二 )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 , 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
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服务不当、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条件的物业 ,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 , 承担相应的责任(修复、赔偿、更换、停止侵害或刑事责任等) 。 因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已使用维修资金的 , 应当予以返还 。 “也就是说 , 没有经过承接查验的小区 , 物业后期想用维修资金将会受到限制和影响 。 ”上述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说 。
此外 , 《办法》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后5日内 ,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 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
开发商、物业公司未履行承接查验将被通报
整个承接查验工作由哪些部门来指导、监督?《办法》明确 ,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指导和监督工作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具体管理和备案工作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开发商和物业不想进行承接查验该咋办?《办法》明确 ,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 ,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 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并予以通报 。
【「物业管理」河南省住建厅出新规:交付15日前 , 物业要进行承接查验 , 应邀请业主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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