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法学系大一学生,老师说刑法和民法的区别不在于调整对象,而在于调整方法,为啥
谢邀我要讲的不是什么民刑区别的问题,我要说的是你法律学习的问题。法律学习最忌讳将讲解的一部分单抽出来讨论,要讨论,就要结合语境、所针对的内容来讨论。何况这种学术问题,你要多看书,多思考之后才能得出观点,自己的观点,如果学术,尤其是人文社科类的学术能够出现一个绝对的、统一的观点,那么毋庸置疑,这个观点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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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老师的这一命题存在前提:即某法律事实既可以受到民法调整也可以收到刑法调整。试举一例如下:例1 甲故意杀害乙,依《刑法》应判其故意杀人罪,同时依《侵权责任法》甲要向乙(近亲属)承担民事责任。在例1,一个法律事实既受到民法调整也受到刑法调整,因此刑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是相同的。但在调整方式上,刑法是国家意志的介入,属于所有惩戒手段中最为严苛的,因此较之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调整手段存在较大不同。但存在只由民法调整或只由刑法调整的情形。试举两例如下:例2 甲故意伤害乙造成轻微伤,依《刑法》甲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依《侵权责任法》甲仍旧要向乙承担民事责任。例3 甲故意杀害乙,依《刑法》应判其故意杀人罪,同时依《侵权责任法》甲要向乙(近亲属)承担民事责任。但乙并无任何亲人及债务人,除去丧葬费等后甲也无从承担民事责任。在例2,甲只需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这就说明存在民法可以调整而刑法无从调整的对象。在例3,甲只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就说明存在刑法可以调整而民法无从调整的对象。综合以上,试着对题主老师的命题作出如下修正:当某一法律事实既可以受到民法调整也可以受到刑法调整时,刑法和民法的区别不在于调整对象,而在于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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