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价「桂林检方申请没收一逃匿嫌犯贪污违法所得:在上海买52套房」

【怎样评价「桂林检方申请没收一逃匿嫌犯贪污违法所得:在上海买52套房」】 2007年12月29日,桂林中院(2005)桂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不能认定李和平用于购房3000.35万元款项是公款”宣判李和平无罪。桂林检察院不服桂林中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2010年4月27日,广西高院(2008)桂刑经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桂林市检抗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李和平、黄艳兰夫妇涉嫌“贪污”罪案件在历经长达8年的抗争之后审理终结。2012年10月16日,李和平依法获得了被错误羁押的国家赔偿。但是,李和平部分财产在案件审理阶段时(一审尚未开庭)就于2003年12月11日被强行拍卖。李和平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国家赔偿申请,被不予受理,李和平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仍然被不予受理,李和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委赔监(2016)181号受理转回广西高院,广西高院指令桂林中院受理。这时,桂林中院受理后,却接着启动“没收犯罪嫌疑人黄艳兰贪污违法程序”,与刑事判决中“不能认定李和平用于购房3000.35万元款项是公款“为同一事实。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底是生效判决还是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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