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高陵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4月15日下午 , 高陵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原告某银行高陵支行与被告张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 虽然该案适用普通程序 , 但是审判席上只有一名审判员 。原来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后 , 该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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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银行高陵支行诉请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六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 , 办案人员采取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 , 后通过邮寄送达仍无法向被告送达 。因送达问题 , 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后通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 , 通过做被告家属的工作 , 取得了被告张某的联系方式 , 给被告成功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鉴于该案基本事实清楚 , 法律适用明确 , 贾红梅法官尝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开庭审理前 , 法官对诉讼程序以及适用依据向当事人进行了明确告知 , 并征询了当事人的意见 。庭审过程中 , 法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的前提下参照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 。
法律适用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 省去了人民陪审员抽选、庭后合议、卷宗分册装订等繁琐工作 , 简化了诉讼程序 , 节约了司法资源 , 给审判团队和当事人都带来了便利 。下一步 , 该院将进一步按照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 , 大胆探索 , 全力做好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试点工作 。(文字:贾红梅、雷勃 校核:宋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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