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视聚焦』最高法案例: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案情】( 四 )
三、关于凯达公司是否应向陈险峰、陈渊支付3020.758万元不动产交易发票的问题 。 根据凯达公司与陈渊、陈险峰指定的第三人朱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 东大街39号购物广场第五、六、七层房屋总价为1539.242万元 , 凯达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办理权属登记 , 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 。 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虽约定房屋折抵股权转让款4560万元 , 凯达公司有义务移交发票和销售合同等 。 在凯达公司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房屋价款缴纳契税 , 并交付不动产交易发票的情况下 , 陈险峰、陈渊要求凯达公司对剩余3020.785万元亦提交房屋契税发票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 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最高法院予以维持 。
综上所述 , 凯达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 , 陈渊、陈险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 最高法院予以支持 。 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已履行)、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险峰、陈渊逾期办理交付西宁市东大街39号凯达购物广场第五、第六、第七层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违约金23302390元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一审案件受理费891610元 , 由陈险峰、陈渊承担757868元 , 凯达公司承担133742元 , 保全费5000元由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899元 , 由陈险峰、陈渊承担686122元 , 凯达公司承担199777元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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