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体育局:有序开放室内体育健身场所,游泳池继续暂停开放服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 , 稳步做好我市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服务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 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要 , 制定本工作指南 。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 , 分区组织实施 。 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属地负责管理制度 。 各区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 , 做实做细防控工作要求 , 稳妥有序做好辖区内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服务的疫情防控工作 。
(二)强化主体责任 , 坚持防疫措施 。 室内体育健身场所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 。 要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结合实际 , 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 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开放服务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预案 , 明确人员职责和措施办法 , 根据各区防控指导意见及时进行调整 , 确保安全 。 各区体育部门要严格按各区防控指挥部统一要求 , 统筹好疫情防控与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服务工作 , 做到“一馆一策” , 科学精细对各类室内体育健身场所进行规范指导 , 精准施策 。
(三)加强监控监管 , 做好跟踪服务 。 各区要积极组织体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 , 对疫情防控期间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持续跟踪服务 , 实时掌握开放服务情况 , 督促疫情防控管理、消毒消杀等方面工作落实 ,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 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 要督促其立即整改 , 对拒不整改落实的要责令停止开放服务 。 市体育局所属室内体育健身场所要严格服从属地防控指挥部部署要求 , 稳妥有序做好开放服务工作 。
二、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服务的防控要求
(一)开放服务的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自然通风条件;
2.场地设施消毒消杀标准符合防控要求 , 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洁和卫生管理工作;
3.制定独立完备的开放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4.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清楚;
5.开放时间、项目、区域和同时段客流限制公告公示内容明晰醒目 , 防疫防控宣传氛围浓厚;
6.体温计、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控物资和用品储备充足;
7.场地设施器材保持性能完好 。
(二)以下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 继续暂停开放服务:
1.各类游泳场所;
2.利用地下空间、在密闭场所内开设的;
3.自身尚未做好防疫准备的;
4.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 按照国家、市、区等相关部门要求关闭的 。
(三)开放服务的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必须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各区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 , 有序组织开放服务 。
2.根据防控要求和场馆面积、运动区域空间 , 采取分区域、分时间、分阶段、分项目服务 。 尽量采取提前预约等方式控制入场人数 , 杜绝人员聚集 。
3.锻炼者入场前 , 必须首先检测体温 , 然后进行“津门战疫”扫码或“健康码”检验 , 禁止发热人员和处于隔离期人员入场 。
4.锻炼者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 根据不同场景正确佩戴口罩 。 运动时且与他人保持2米以上间距可不戴口罩 , 其他情形要佩戴口罩 。
5.严格按照各区防控指挥部对公共场地设施管控和消毒消杀标准、次数、范围等要求 , 全面做好场地器材的管控和消毒消杀 。 要根据器材(含球类)使用频率、密度等实际 , 重点做好锻炼者手部接触器材部位的定时消毒消杀 。 每天清场后要进行全面消毒 。 场馆不提供球拍、球等用品的租赁服务 。
6.指导督促锻炼者做好个人防护 。 锻炼者之间要保持2米以上间距 , 不能同时使用同一器材进行锻炼 。 咳嗽或打喷嚏要用纸巾或胳膊遮掩口鼻 , 并要勤洗手 , 吐出的痰等分泌物必须用纸巾包裹 , 放至指定地点并洗手 。
7.开放过程中 , 必须按疫情防控要求定时、定量开窗 , 开启通风设备 ,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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