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投资咨询新规来了!提出八大禁止行为,明确两类投顾业务


财联社(北京 , 采访人员 高云)讯 , 4月17日 , 证监会就《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 , 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 , 鼓励支持治理规范、适应监管、资本实力强的机构合法持牌经营;同时对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
明确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依法持牌经营 , 要求申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对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 考虑到该类业务对资本市场定价有较大影响力 , 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 , 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 。
财联社:投资咨询新规来了!提出八大禁止行为,明确两类投顾业务
本文插图

要点一: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四大类 , 基金投顾被纳入业务界定
征求意见稿显示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征求意见稿对四类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做了明确定义:
第一 ,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 , 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 , 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
第三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 是指接受客户委托 , 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 , 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
第三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 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 , 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 , 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 ,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
第四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要点二:明确持牌经营 , 未经许可 , 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等字眼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 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 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核准 。
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 , 提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 , 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注册 。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 , 应当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 。
未经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 。
要点三:准入门槛提高 , 申请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在准入条件方面 , 申请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股权结构清晰 , 权属明确 , 法人治理结构良好;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具有与所从事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 , 以及健全高效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 ,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
此外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东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应当核心主业突出 , 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 , 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