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客户重要资料缺失、负责人违规任职,中信证券一营业部三大内控问题接监管罚单
财联社(深圳 , 采访人员 覃泽俊)讯 , 客户信息错漏 , 营业部负责人未报备 , 网络地址历史记录缺失 , 中信证券北京一家营业部遭遇监管罚单 。
4月17日 , 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对中信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营业部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经调查 , 中信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三项内控管理不善的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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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决定 , 责令营业部限期改正 , 应当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 ,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 做好开户审核、人员任免备案、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 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 , 防止营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
中信证券营业部接罚单
4月17日 , 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对中信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营业部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经调查 , 中信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三项违规行为 。
一是存在多名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未对高龄客户职业信息填写异常进行核实、同一客户同日填写的两份信息登记材料内容不一致、测评打分加总错误导致评级结果出现偏差等问题 , 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
具体来看 , 《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为: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 《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为: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 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 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 , 确保将适 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 不得欺诈客户 。
二是未按规定向北京证监局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孙丽丽任职情况 , 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 ,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 , 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 , 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任职、免职决定文件;二是相关会议的决议;三是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四是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五是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六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规定还称 ,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 , 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三是无法提供营业场所计算机设备及对应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的登记记录变更及历史登记数据 , 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 ,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
北京证监局认为 , 上述行为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营业部限期改正 , 应当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 ,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 做好开户审核、人员任免备案、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 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 , 防止营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 紫竹院路营业部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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