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之窗网』因泄愤散播谣言,新蔡法院支持依法维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因泄愤散播谣言,新蔡法院支持依法维权
因泄愤散播谣言,法院支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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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故意散播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权受损的侵权纠纷 , 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败诉并书面向原告门窗店道歉 。
原告门窗店是广东某公司在新蔡县设立的一个门店 , 经营门窗加工、销售 , 被告物业公司负责新蔡县某小区的物业管理 。 因该小区的部分住户购买了原告的商品 , 在装修施工中没有按照被告物业公司的统一要求施工 , 被告物业公司便在该小区所有楼盘及出入门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 公告内容为:“因某门窗店在本小区内违规施工、违规操作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及后果 , 特此公告 。 望广大家人们选择封闭阳台商家 , 尽量避免选择某门窗店 , 我们公司将会统一对某门窗店进行管制” 。 该公告内容被正在装修或已入住的业主所关注 , 部分用户纷纷信息询问、质问 , 甚至已签合同的用户准备解除合同 , 潜在用户不再相信该产品的质量 。 为解决此问题 , 广东某公司出具了产品证明书 , 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了说明 , 但已造成的损失短期内无法弥补 。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在新蔡县电视台、新蔡县广播电台向原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
承办法官认为 ,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 ,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非法人名誉 , 给法人、非法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认定侵害法人、非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而在本案中 , 被告物业公司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 , 书面对原告的产品用批评、评论的方式中有诽谤、诋毁 , 损害了原告的商户名誉 , 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 , 应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 但因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产品声誉在新蔡县全县范围内受到了损害 , 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 在合适的范围内赔礼道歉为宜 , 又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或损失的计算方式 , 为此承办法官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诉求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法院判令:物业公司不得再次实施侵害新蔡县门窗店名誉权的行为 , 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 , 以书面形式向门窗店经营者袁远洋赔礼道歉 , 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并张贴在新蔡县某小区(张贴期限不少于10日) , 驳回了门窗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现已生效 。
做生意讲求和气生财 , 物业公司冲动而为 , 随意散播谣言故意毁坏他人名誉 , 必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法官友情提示 , 遇事不急不躁 , 不恼不闹 , 不吵不打 , 和平解决 , 双赢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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