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养女案】“鲍某明性侵养女案”当事女孩律师:即便有亲密关系,也难证明性行为是自愿( 二 )
近期,事件被媒体曝光后,4月11日,烟台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已组成工作专班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 。与此同时,鲍某明此前任职的两家公司,也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表示将对案件进行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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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截图
中新网:李星星曾多次报案未果,中间发生了什么?
吕孝权:李星星报案的次数,我觉得可能3次都不止 。我们此前也和她沟通过,想去以前报过案的派出所了解情况,但是她说已经不记得具体是在哪个派出所报案了,也不记得对接的警察是谁 。至于那次报案有没有立案也不清楚,后续自然也就不了了之 。
但是对李星星之前提到过的作案地点和报案点,我们后面都会再去进行核实调查 。
中新网:现在大家都很疑惑李星星的母亲,在这4年里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
吕孝权:是的,现在舆情都在质疑李星星的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陪伴角色缺位,但就我已经掌握的情况来看,这是没有事实证据支持的,我们也不宜妄加猜测 。
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保护职责,甚至涉及其他问题,也不应当影响李星星对犯罪嫌疑人鲍某明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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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某大学开设性健康教育课,受到学生欢迎 。钟欣 摄(图文无关)
“养父”关系如何判定?
双方性行为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对于“养父”的身份,鲍某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予以否认,并认为和李星星之间存在亲密的暧昧关系,因此双方发生性行为,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 。
中新网:“养父女”关系的认定,对案件走向有什么影响?
吕孝权:从现在看来,李星星这一方提出的是双方为“养父女”关系,但鲍某明坚决否认 。这个问题的事实定性,还是取决于警方的调查结果 。但目前从我们掌握的信息来看,鲍某明与李星星之间应属事实监护关系,按照最高法等四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鲍某明应认定属于对李星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在2015年的时候,无论他们之间是“收养”、“抱养”还是“送养”,作为李星星法定监护人的周娟,把孩子交给鲍某明,那么周娟和鲍某明之间事实上就是监护委托关系,对李星星来说,鲍某明和她就是监护关系 。
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法律意见,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很明显,鲍某明没有负起责任来,反而是利用这些关系,对李星星造成性侵害 。而鲍某明极力否认“养父女”关系,其实就是想强调他和李星星之间是“你情我愿”,不属于强奸 。但即使两人间存在恋人似的亲密聊天,也应当认为是鲍某明滥用其监护人地位,利用其特殊职责便利,对李星星进行情感诱导和精神控制的结果 。
中新网:从法律上讲,如何判断李星星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是自愿?
吕孝权:案发过程中,违背被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是判断强奸罪的关键要件,更是本案应当重点关注的本源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案发时被害人年满14周岁,那么就要通过证据,综合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 。
在我看来,受害者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是“自愿”,主要考虑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以及被害人未作明确反抗的客观原因 。本案中,现在还没有证据说明李星星是自愿的,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两人有亲密关系,我们也应该综合考虑:在鲍某明的诱导威胁之下,包括带孩子看色情影片等行为中,李星星的自愿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还是表面上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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