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告“NEW·BARLUN”侵权,一审获赔千万( 二 )


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 , 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 , 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 , 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 , 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认为 , 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 , 纽巴伦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实际损失及纽巴伦公司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 , 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 , 法院综合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知名度较高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范围较广、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等因素 ,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 , 并对8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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