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加装电梯起纠纷 谁该“让路”?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加装电梯起纠纷 谁该“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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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加装电梯起纠纷 谁该“让路”?】2019年11月14日拍摄的北京一社区加装了电梯的居民楼 。新华社采访人员 鞠焕宗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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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许多老旧社区居民楼选择了加装电梯 。 然而 , 在加装电梯过程中 , 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之间纠纷不断 。 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近5年审理的加装电梯纠纷案来看 , 当事人老龄化特征明显;业主诉求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为主 , 75%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 法院建议 , 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 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 应当予以赔偿 。
近年来 , 广州全市加装电梯审批总数和建成总数稳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 , 这一民生工程惠及居民超70万人次 。 然而 , 加装电梯过程中 , 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纠纷不断 。 这是《工人日报》采访人员近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情况 。 其中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天法观察之加装电梯纠纷》公布的几起加装电梯纠纷案 , 给人启迪 。
案例1:有条件拆迁的空调应当让路
某大学涉案楼宇加装电梯 , 由于401房业主黄某室外空调挂机未迁移等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 。 张某等2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认为 , 涉案楼宇加建电梯工程施工属合法行为 , 被告的外挂空调主机拆除后有其他位置可安装 。 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拆除涉案楼宇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外挂空调主机 。 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不动产占有人绝对自由地行使权利 , 将有可能引发冲突 。 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律制度对相邻不动产各方利益进行了调整 。 本案中 , 涉案楼宇加装电梯的行为 , 对于包括被告在内的涉案楼宇众业主的上下楼会带来极大便利;而且被告的401房亦并非处于低层、被告本人也是年过70岁的老人 ,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案例2:围墙非个人产权可拆后再补建
某楼高层业主李某等13人将低层业主何某等4人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拆除一楼楼梯口过道两侧花园的围墙 , 配合加装电梯的施工 。 天河法院查明该围院属国家财产 , 涉案楼宇所属某学院同意拆除围墙 , 电梯建好后予以恢复 。 法院判决 , 被告停止对加装电梯的阻挠行为、配合拆除一楼楼梯口过道两侧围院的围墙 。 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本案中 , 涉案楼宇房产证注明所属房产范围以外的所有土地(含围墙)仍属国家财产 , 故业主不能仅凭长久居住习惯 , 对围墙主张私人权利 , 以此为由妨碍加装电梯更是于法无据 。
案例3:通风采光受损业主获赔偿
103房业主曾某与申请加装电梯的703房等业主矛盾重重 。 曾某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703房业主)及使用电梯的第三人(1楼至8楼的其他业主)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 , 并支付加装的电梯损失15万元(包括因加装电梯导致103房房价下跌的损失及因影响采光、通风给曾某造成损失的费用、曾某因加装电梯造成身体不适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
天河法院实际勘察后认为 , 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给予原告适当赔偿 , 赔偿金额以3.5万元为宜 。 原告未对加装电梯造成103房价值减损及身体不适而产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提供充分证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对于原告加建墙体的诉请 , 法院综合考虑在该处砌墙既不利于进出楼梯间 , 也不利于消防逃生 , 同时也会对一楼楼梯间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等因素 , 依法不予准许 。
法官说法:根据物权法第92条规定 ,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 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 应当给予赔偿 。 即因加装电梯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安静等利益造成损害的 , 获利业主应进行赔偿 , 而受损业主在必要容忍的范围内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 。 此外 , 在加装电梯纠纷权利平衡中 , 当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 , 事故逃生等多数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个体财产利益 。 因此 , 对原告要求砌墙的诉请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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