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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比对楼盘表实现房源信息真实性核验 。 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 , 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 , 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 。
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七)推进“互联网+网签” 。 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 , 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 , 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 , 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 ,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 优化窗口服务 , 做好“一窗受理” , 提供房屋交易、缴税和登记集中办理、一次办结服务 。
(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 , 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 。 新建商品房买卖 ,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 ,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 , 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
(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 。 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 , 编制统一标准的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和办事指南 。 当事人仅需录入交易合同必填字段 ,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可自动比对核验楼盘表信息及交易主体资格 , 自动生成合同文本 。 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 , 当事人完成签约后 , 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 , 生成备案编码 , 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 。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 。 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 , 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 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 , 不得挪作他用 。
四、提高数据使用效能
(十一)强化信息对接共享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过程中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 , 不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 。 加快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信息与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 , 及时交换数据信息 ,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
(十二)拓宽数据应用范围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送房屋网签备案数据 , 方便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利用 , 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 让数据多跑路 , 让群众少跑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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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
(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 。 各地应当落实城市主体责任 , 建立以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 , 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 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 , 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 , 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 , 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 。 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 , 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价格监测 , 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十四)构建房屋管理平台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为基础 , 整合资质许可、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预售、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房屋征收、信用管理等系统 , 加快建设具有自动核验、便捷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础平台 。 按照统一的数据创建、采集、检查、存储和传输标准 , 实时更新房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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