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德邦证券遭罚没逾1900万 5年前五洋建设案处罚尘埃落定
财联社(北京 , 采访人员陈靖)讯近日 , 证监会发布一则行政复议决定书 , 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1号)中对德邦证券的行政处罚 。
决定书显示 , 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 , 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 , 并处以55万元罚款 。
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 。 项目负责人周丞玮和部门负责人曹榕被处以25万元罚款 , 并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 对林燕、吴皓炜、罗健三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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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 , 此次德邦证券被罚缘起2017年五洋债违约风波 。 五洋建设是浙江一家未上市民营企业 , 主营业务为工程建设 。
2015年8月 , 五洋建设发行了两只总金额为13.6亿元的公募债券 , 而主承销商就是德邦证券 , 发行时债项评级为AA级 , 结果在2017年8月14日 , "15五洋债"出现实质性违约 , 同时导致"15五洋02"出现交叉违约 。
驳回申请人撤销处罚请求
申请人林燕 , 时任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 。
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 主要理由为:
1.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在德邦证券工作期间的具体职务、职责范围未予查明 , 将申请人的职务认定为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 , 认定事实错误 。
2.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作为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字 , 未充分核查五洋债券项目 , 是本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并以此作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 认定事实错误 。
3.处罚决定书对签字人的责任认定采取双重标准 , 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
4.行政处罚是严苛的法律责任 , 必须以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作为处罚依据 , 而申请人在正常履职时必须依据规则和规章 , 不可能超越规章制度去进行所谓的"充分核查" 。
5.申请人在德邦证券工作十四余年 , 是公司优秀的管理者 。
证监会驳回林燕的行政处罚撤销请求 , 理由如下:
1.五洋债券项目的实际承做部门为债券融资部 , 申请人时任德邦证券分管债券融资部和固定收益部的常务副总裁 , 其作为"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核查意见上签字 , 相关事实认定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2.申请人时任债券融资部的分管副总裁和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 , 以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身份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核查意见上签字 。 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的承销业务工作管理和负责 。 申请人作为副总裁分管项目组所在的债券融资部 , 同时系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 , 对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组的承销业务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
3.从核查实际看 , 本案中申请人除担任分管副总裁、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外 , 也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中任内核委员 , 参与审核项目材料 , 参加内核会议 , 发表内核意见 。 申请人作为分管副总裁和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 , 在本人参与五洋建设债券项目内核核查并知悉质控内核部门提示的相关风险后 , 对承销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 。
4.德邦证券核查意见中 , 德邦证券作为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 , 承诺已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 , 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 并保证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申请人作为主承销商的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字 , 也即相应地作出了承诺和保证 , 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 , 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签字代表 。
5.德邦证券的内部控制问题 , 不构成申请人的免责理由 。 至于申请人所提是优秀的管理人员等意见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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