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律师]三则判决,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退税规定如何适用( 三 )


二、对于退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 如果自始不具有征税权 , 一般不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前面已经对三个案例中法官适用法律进行了内容的阐述和对比 , 这里笔者想对三者进行进一步的比较 。 我们可以通过对案例一的事实情况稍作调整进行比较 。
也即将案例一的事实改为:税务机关并未发现W公司多缴了涉案税款 。 此时 , 如果适用案例一、案例二判决中法院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解释 , 会出现部分涉案税款由于超过3年期而不得退还的结果 。 而案例一中W公司自始不负有涉案税款的纳税义务 , 相对于案例二、三来说 , 案例一中的税款更加应该属于退还的税款 , 毕竟自始税务机关就不具有征税权 , 而案例二、三却属于一开始有征税权后由于发生新的事实或者事实变化、根据相关税收实体法规定 , 不具有征税款、应退还税款的情形 。 所以对比事实情况来说 , 更应该退还案例一中W公司多缴纳的税款 。 这时 , 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如果运用案例一、二判决中的解释来适用法律 , 明显不公 。
但是如果将案例三判决中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解释推而广之 , 则会导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三年期”的失效 , 因为任何原因多出来的“税款”本质上讲都不是税款 , 对于该部分金额国家是没有征税权的 。
综上 , 笔者赞成有限度地适用案例三中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解释 , 也即如果全部“税款”欠缺征税权 , 那么不应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 如果只是部分金额错误 , 国家有征税权 , 那么还是应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 纳税人发现的受限于三年期内提出 。 则案例一中判决理由欠妥 , 应根据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区分对待 , 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应基于不具有征税权而返还 , 而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适用税率错误 , 则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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