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危险的行业潜规则( 二 )


到了理赔阶段,高成提出把钱打到修理厂,张先生也不同意,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不能打到修理厂账户,也不能打到郭贝账户,按规定只能打到车主张女士账户 。然而,自始至终,保险公司都被蒙在鼓里,没有发现其中的猫儿腻 。
其实,事发时张先生就觉得有些蹊跷 。当时他左转时已经注意到了对方,为此也踩了刹车,还按了喇叭,但对方却丝毫没有减速,感觉是有意为之,但无奈车内没有行车记录仪,无法还原事情经过 。而且,郭贝也不配合他理赔,最后人都联系不上,张先生只能找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对方应承担的30% 。
但是,保险公司坚持将理赔金打到张女士的银行卡让高成很头疼 。无奈,陈晓强只能联系张女士拿身份证和银行卡 。为了不让她起疑,他提出改掉原来接收银行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 。张女士询问缘由,陈晓强半真半假地说因为理赔金不能直接到修理厂,而且不光是他这边修,还碰了别人的,到时还要分钱 。
危险的行业潜规则
到案后,起初吴锋等人还以不知情为由辩解,拒不交代犯罪经过 。为此,警方从手机话单、微信聊天记录入手,通过对案发前后一段时间内相关内容的梳理、分析,取得了突破,并立即对案件相关证人展开调查询问,最终确定了4人的犯罪事实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对吴锋、陈晓强、高成、郭贝等人提起公诉 。
至于为什么没有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这个案件虽然以骗取保费为目的,但由于构成保险诈骗罪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此不构成该罪 。承办检察官还解释道,4人的行为也无法认定为诈骗罪 。原因在于,其骗取的张女士车辆维修费,该部分经保险公司定损费用为50300元(其中300元为拖车费),金额未达到诈骗犯罪数额巨大6万元的标准,而根据诈骗犯罪司法解释,诈骗未遂需达到数额巨大,故该部分不构成诈骗罪 。而张先生的车损部分,由于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且获取的保险费用也并未由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占有,故该部分不应算入诈骗犯罪金额 。
据陈晓强交代,在汽修行业,在保险公司定损前将受损部位扩大,利用私自更换原车高品质配件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各种手段,让保险公司为高额保险理赔金买单,已是行业潜规则 。由于无法及时获取信息,投保人通常难以发现真相,但这些行为很容易导致投保人保费上涨、车辆价值降低 。虽说只要保险公司主动与投保人核实,大部分骗保行为都会露出蛛丝马迹,但现实中,保险公司通常只和驾驶人联系 。
承办检察官表示,一方面,这种犯罪行为简单易学,非法获利金额大;另一方面,手段较为隐蔽,而且大部分作案人员有汽修行业经历,了解骗保的常用方法,对保险理赔的内容、规则和流程等也有比较全面的掌握,发现难度大 。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及内控机制还存在一些漏洞,保险公司仅依靠自身力量辨别事故真伪难度较大,这也使得骗保成本变得更低 。
对此,承办检察官建议,一是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鉴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考虑按“是否利用保险合同关系”扩大犯罪主体,增强法律威慑力;二是保险公司应不断加强各环节的风险把控,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定期沟通交流,分析研判相关线索,并适时建立针对相关人员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投保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积极检举揭发骗保行为 。
【车险理赔:危险的行业潜规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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