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管理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

本报讯(采访人员 祖薇薇)近日 ,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 其中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 , 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
和2005年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共25条相比 , 新版《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为31条 。 增加的六条中 , 有诸如第二十二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 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等对数据保存年限的规定 。
值得注意的是 , 新版《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特别明确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 其第十三条指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 , 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 , 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 , 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 ”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管理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与此同时 , 其第十九条还对造假行为制订了罚则: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 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 , 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 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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