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斌@浦发银行员工协助客户骗贷,离职前夕突将业务转交给同事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浦发银行员工协助客户骗贷 , 离职前夕突将业务转交给同事
王某斌@浦发银行员工协助客户骗贷,离职前夕突将业务转交给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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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离职前介绍的一桩业务 , 竟是骗取银行贷款的“烫手山芋” 。
4月13日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浦发银行客户经理骗贷案的二审判决 , 对王某斌判处有期徒刑4年 。
判决书显示 , 王某斌 , 男 , 1971年出生 , 原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客户经理 。 与王某斌一起骗贷的客户系魏某 , 魏某为菩提果果公司经营人 。
制作虚假授信报告
2013年 , 魏某通过公司会计认识了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时任客户经理王某斌 。 二人商议后 , 魏某以菩提果果公司购买线材为交易背景 , 同时提供安平誉正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 以及购销合同等资料 , 向石家庄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
为满足银行贷款要求 , 魏某以位于安平县中心南路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与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
之后 , 王某斌联系石家庄万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万汇评估公司)评估魏某用于贷款的抵押物的价值 。
值得一提的是 , 在评估过程中 , 抵押用地被明显高估 。 据万汇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证实 , 当时王某斌曾给我打电话 , 为了能给企业多贷款 , 要求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高 , 我们作出的房产评估报告在合理范围之内高一些 。
王某斌依据上述贷款资料 , 制作不实的授信调查报告 , 从而使菩提果果公司得到石家庄分行4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 , 期限为一年 。
2014年1月7日 , 魏某以菩提果果公司的名义从石家庄分行办理了存3000万元保证金、贷款6000万元承兑汇票的贷款业务 , 期限为六个月 。
上述贷款到期时 , 由于魏某无力归还贷款 , 为不影响业绩 , 王某斌遂商议继续在石家庄分行“倒贷” 。 在石家庄分行“倒贷”过程中 , 王某斌指导菩提果果公司修改购销合同 , 贷款方式改为国内信用证业务 , 再次向石家庄分行提出国内信用证贷款的申请 。
离职前业务介绍给同事
为避免日后出事 , 王某斌将该笔“倒贷”业务介绍给衡水分行继续办理 。
据浦发衡水分行客户经理于某证实 , “当时王某斌给我打电话 , 说他之前一个安平县的客户需要倒贷款 , 该客户是浦发银行首次进行授信审批客户 , 第一次融资业务已经还清 , 抵押手续正常 , 但是他马上要离职 , 就想在衡水当地的浦发银行给客户倒贷款 。 ”于某遂按照银行流程提请单笔贷款业务 , 并由企业存入保证金1280万元后 , 给企业开具了一张4280万元的信用证 。
该案的最终案发 , 并非骗贷勾当败露 , 而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 , 菩提果果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魏某到案后 , 2016年10月又主动交代骗取贷款事实 , 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斌 。
安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认定被告人王某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 , 判处有期徒刑4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宣判后 , 王某斌上诉称 , “本人应承担工作失职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 但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
衡水中院认为 , 根据卷宗证据证实 , 上诉人王某斌作为上述贷款申请业务审查的客户经理 , 在操控涉案贷款业务时 , 明知申贷人魏某的实际情况 , 申请贷款的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方面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条件 , 仍对魏某提供的资料予以指导修改 , 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 , 从而帮助魏某贷款 , 最终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 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 故上诉人所诉意见 , 依法不予采纳 。
【王某斌@浦发银行员工协助客户骗贷,离职前夕突将业务转交给同事】裁定驳回上诉 , 对王某斌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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