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问答( 三 )


答:军队人员参加所在社会团体活动 , 应当凭所在社会团体的书面通知 , 由本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报批 。
未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 已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其他社会团体活动 。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 , 按照参加社会团体的程序办理 , 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 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
10、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 能否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答: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时 , 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 。
11、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 应当自觉遵守哪些纪律要求?
答:(一)不得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相违背的言论 , 不得散布和附和错误的、有政治性问题的思想观点 , 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党、国家和军队重大方针政策的敏感信息 。(二)不得违反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参加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 , 不得成立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社会团体 , 不得参加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 。(三)讨论问题、发表文章、出版书籍等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发表涉及重要和敏感问题的言论、文章 , 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四)不得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军委“十项规定”精神 , 搞公款旅游、公款宴请接待 , 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财产 , 不得强行要求其他人员和单位入会或者交纳、分担费用 , 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部队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保障 。(五)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新闻报道中使用军队人员身份;退出社会团体后 , 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提出从各类宣传资料中删除有关信息 。
受到纪律处分的军队人员 , 处分影响期在1年以下的 , 1年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处分影响期在1年以上的 , 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受到刑事处罚的军队人员 , 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
12、军队人员能否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职务?
答:军队人员不得向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 , 一般不得在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兼任职务 。
军队人员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的 , 因工作特别需要 , 由该社会团体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 , 经批准其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单位审批 , 可以兼任该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职务 , 时间不超过6个月 。该临时党组织撤销后 , 兼任的临时党组织职务自行免除 。
军队人员参加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 , 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 , 以参加军队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为主 , 根据需要可以参加该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
13、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适用《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 , 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归口办理 。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数量 , 不计为参加社会团体数量;在人民团体兼任职务数量 , 不计为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数量 。
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主管的社会团体 , 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
14、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兼任负责人 , 参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 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 , 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办理 。
军队人员参加免于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 只作为会员参加的 , 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权限审批;兼任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全国性代表大会的 , 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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