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936年中日公司的海商纠纷,经中国法院判决,日本三井株式会社赔偿30亿日圆。没有民事诉讼期吗

诉讼时效如果没有特殊规定是早已经过期了的,特殊规定就是我国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其中最高法院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因此中威船案可在之后继续求偿。裁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在诉讼时效上采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说明既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起诉。对于其他相关法律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网友的回复
因1936年中日公司的海商纠纷,经中国法院判决,日本三井株式会社赔偿30亿日圆,近日三井公司已经履行判决。有两个问题:一.当年该案在日本起诉,被日本法院以已过诉讼时效驳回,在中国没有诉讼时效问题?二.该案发生在1936年,裁判适用民国的法律还是适用建国后的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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