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都看看吧!记账单位虚开发票:代理记账人没获利判刑5年半( 二 )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案的共犯 。 其理由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销售公司的代理记账人员 , 明知徐某控制的种植公司是其借亲戚朋友身份证件注册成立 , 没有真实交易业务 , 且销售公司所记账务没有工人工资 , 没有水电支出 , 应当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 仍按照徐某的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 , 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其自己未从中直接获取利益 , 并不影响其构成虚开增值税案的共犯 。
具体到本案 , 刘某应徐某的要求 , 在短时间内开具数额巨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刘某虽为记账人员 , 但其对徐某所设立的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是明知的 , 刘某在孟州公安和检察院有过供述 , 徐某与刘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应当构成共同犯罪 。 据此 , 河南孟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本案案号:一审(2019)豫0883刑初142号;二审(2019)豫08刑终303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刘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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