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危害公共卫生罪罪名适用之法治逻辑( 二 )


再次,体现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和“唯结果论”,形成有温度的评价体系 。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行为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有的是出于对病毒、对疫情或是对“被标签化”的恐惧、担忧、慌乱的主观心态,即使其行为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或危害,也应慎重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 。而被激活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相比之下,则显得更为适宜:一方面,它们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中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因素,而不是动辄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另一方面,它们要求司法机关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现实、具体、明确的严重危险或者与传播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适用,能更准确地评价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了起码的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
体现推动良法善治的法治逻辑
此次激活危害公共卫生罪罪名,充分体现了推动疫情防控法治化,推动良法善治的法治逻辑:
一是有利于完善立法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这不是一个正常现象 。至少反映,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刑法条文规定不够科学,两者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司法机关觉得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罪名既不能用,又不善用 。随着司法机关开始办理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案件,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司法认识不断深化,为进一步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创造了重要条件 。
二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是执行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 。作为行政犯的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罪名被激活,意味着某一行为构成犯罪,要以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为前提,要以处以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仍不足以惩罚其社会危害性为标准,这都有赖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如果说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行政机关可以保持一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超脱,那么,适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罪名,行政机关则必须认真考量其是否符合主体适格、手段合法、措施适度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严格防止过度执法、简单执法,避免因违法行政导致追究刑事责任出现障碍 。
三是有利于保持理性司法 。司法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疫情防控越是吃劲,越要守住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的司法底线 。激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罪名适用,就是要促使司法机关意识到,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不等于搞“一刀切”,不等于可以虚化犯罪构成要件,不等于可以对行为人主观方面作有罪推定,只有坚持理性、善意司法,才能使司法办案活动,最大限度发挥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治价值 。
四是有利于增强守法意识 。疫情防控阻击战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激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罪名,就是在准确评价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和保障相关法律的权威和实施,理解、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出台的疫情防控措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
【激活危害公共卫生罪罪名适用之法治逻辑】(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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