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评析】未直接发生碰撞事故的责任分担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评析】未直接发生碰撞事故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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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9年9月20日 , 刘某在自家场地上将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动后下车离开 , 车辆为南北朝向 , 车尾紧邻刘某宅前东西水泥路 。 当时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 , 在距离刘某宅门前十余米处看到车辆位置 , 听到发动机轰鸣声 , 遂认为刘某正在倒车 , 故紧急刹车 , 在刹车过程中倒地受伤 , 地面刹车痕迹3.8米 。 花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 , 前后共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 。 当天下午 , 花某报警 , 交警大队以此事故事后报警 , 现场车辆发生变动 , 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为由 , 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评析】未直接发生碰撞事故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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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评 析
本案就刘某是否应当赔偿花某的损失 , 合议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 两车未发生碰撞 , 花某系操作不当自行摔倒 , 故其损失应当自负 。 第二种意见认为 , 刘某存在过错 , 其行为与花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故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理由如下:
本案为一般侵权损害纠纷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 , 其构成要件分别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 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
具体到本案 , 第一 , 刘某将车辆发动后以尾部向路的方式停放 , 车尾紧靠路边 , 在未熄火状态下离开车辆 , 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 , 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 , 花某在道路上行驶时 , 看到刘某车辆的位置状态 , 听到车辆的发动机轰鸣声 , 遂做出了刘某正在向路边倒车的判断 , 花某紧急刹车后摔倒受伤 , 产生了医疗费损失 , 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 第三 , 从逻辑上推断 , 如果没有刘某的停车行为 , 花某也就不会紧急刹车 , 摔倒的可能性就不大 , 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第四 , 刘某对花某摔倒受伤的后果并不存在故意 , 但其存在疏忽和懈怠 , 主观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
综合以上分析 ,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虽然刘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花某并未发生直接碰撞 , 但是因为刘某对花某的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 故其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考虑到花某对自身受伤亦存在较大的过错 , 故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评析】未直接发生碰撞事故的责任分担】(作者:蒋小云 古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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