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普法@酒后危险驾驶“二进宫“ 应予从重处罚


导读:“喝酒不开车 , 开车不喝酒” , 这句禁止酒驾的宣传标语人人皆知 , 听起来耳熟能详 , 却总有些人贪杯酗酒 , 屡教不改 。 酒后驾驶可不是件小事 , 还涉及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 所谓危险驾驶罪 , 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行为 。 酒后驾驶被查获 , 并不仅仅是处罚金而已 , 如果因再次酒后驾驶被查获 , 更是要从重处罚 。

灵寿普法@酒后危险驾驶“二进宫“ 应予从重处罚
本文插图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 , 王小明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2018年12月 , 王小明再次醉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载张某 , 行驶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查获 。 经公安部门物证鉴定所鉴定:王小明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29.0mg/100mL 。 归案后 , 王小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事实 。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小明犯危险驾驶罪将其再次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 判决被告人王小明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小编评析】
上述案件中 , 被告人王小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 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王小明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 对其此次危险驾驶应处重罚 。
首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 从重处罚 。 本案中王小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时 , 经测试血液酒精含量达329mg/100m1 , 依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
其次 , 被告人王小明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应从重处罚 。
因此对王小明的危险驾驶行为 , 应当从重处罚 。 但是考虑到王小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拘役 , 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综上所述 , 对王小明犯危险驾驶罪 , 应当判处其拘役并判处罚金 , 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裁量 。
【灵寿普法@酒后危险驾驶“二进宫“ 应予从重处罚】来源:大律师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