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们注意!长春12岁女孩花了3000元买手机,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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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12岁女孩私自购买了一台手机 ,
家长发现后向经销商提出退机 ,
商家却拒绝 。
未成年人擅自消费是否有效?
退货损失由谁承担? 女孩编造聊天记录购买手机
近期 , 长春市消协投诉受理平台接到一宗因未成年人拿家中的钱进行大额消费引发的投诉案 。 3月末 , 李先生刚满12周岁的女儿在某手机经销店 , 花3000元钱购买了一款手机 。 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询问女孩 , 家人是否同意购买?女孩为了证明 , 拿出微信聊天记录给商家看 , 内容显示为母亲同意购买 , 于是经营者便将手机销售给孩子 。
4天后李先生发现孩子用的手机 , 询问女儿手机是哪里来的?女儿才说出实情 , 他便找到经销商要求退掉手机 。 但经营者称 , 已经向孩子确认家长同意 , 才销售的 , 不担负退货责任 。 但李先生表示 , 家里人对女儿购买手机并不知情 , 而且当初女儿跟好友假冒母女聊天 , 骗取了商家的信任 。 双方协商未果 , 李先生无奈向市消协投诉 。 消协介入调查后 , 经营者同意为其代卖 , 但要扣除400元折旧 , 李先生表示同意 。
未成年人擅自消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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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 该合同有效 ,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市消协有关人士介绍 , 在这起消费纠纷中 , 12岁的小女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 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 。 3000元钱对未成年人也不算是小数 , 该买卖合同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 , 按照法律规定 , 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
遭遇退货差价损失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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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投诉中 , 往往会发生商品已经使用 , 导致商品贬值 , 或者影响销售商二次销售 , 差价损失由谁承担而发生争议 。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 女孩将手机还给商家 , 商家应退款给孩子家长 。 但由于手机已使用成了“二手货” , 该家长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 , 应对手机退货后造成的价值贬损承担赔偿责任 。
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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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监管责任 。 因未成年人的金钱观、消费观还没有完全形成 , 对支付行为缺乏概念 。 此时 , 家长应当加强对子女教育 , 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 , 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 向子女灌输正确的消费观念 , 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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