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是不是有权拒绝顾客的消费

在交易协议正式达成之前,双方都可以拒绝进一步交易。
1,针对实体店,和网上的天猫、淘宝C店、或者京东 唯品会等官方自营的商城,是否都可以无故拒绝交易?——可以,就是不想卖给你。但是由于网店一般没有拉黑某人的功能,对方是很可能直接下单的。2,针对网店,如果是顾客已经自助下单付款了,商户是否还可无故取消订单?——不可以无故,但是可以缺货。3,针对实体店,无论是超市卖实物的,或者理发店卖服务的,或者餐厅卖餐饮的,是否都可以拒绝交易? ——是的,实体店可以直接拒绝交易。
不得强卖,同样是不得强买的。。。
■网友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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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守夜人:从法律角度看,商家有权拒绝顾客消费吗?这是否涉嫌歧视?谢邀。
要回答「商家是否有权挑选/拒绝特定顾客」这个问题,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思考顺序,否则很容易有所遗漏。
原则上,合同「意思自治」,商家可以拒绝和消费者订立合同。但「意思自治」也并非「无限扩张」,其需要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
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强制性规范」,而当该行业并无「法律强制性规范」时,通常则要依「行业自治性规范」,如「协会规定/经营习惯/商业惯例」之类,并根据具体情境,结合社会一般人之常识判断其拒绝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一、法律强制性规范与强制缔约义务当我们讨论「在法律上,商家是否有权挑选顾客/拒绝特定顾客」时,其实是在讨论商家有无「强制缔约义务」,或者更准确的说,是当消费者发出「要约」后,商家是否有「强制承诺」的义务。
其中,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称之为「直接强制缔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直接强制缔约」主要体现于:
①为基于公共服务事业发生的强制缔约义务,比如电力、邮政、公共交通等;②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的自然垄断行业而发生强制缔约义务,例如医疗、公证,不得拒绝消费者或者请求者的缔约请求。概言之,公共服务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与普通消费者交易,除非该消费者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形或者该消费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现行有效 / 1999.03.15发布 / 1999.10.01实施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现行有效 / 2009.08.27发布 / 2009.08.27实施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
现行有效 / 2018.12.29发布 / 2018.12.29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这里值得注意的几点是:
第一,强制缔约义务也不是无条件的,缔约要求必须合理,否则即使是上述公共事业/独占地位经营者,一样有拒绝的权利。比如邮递、运输行业,对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第二,公共服务事业和垄断/独占地位企业的界定并不那么想当然。比如,有些交通运输行业未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公共运输。《合同法》规定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本意是克服其垄断性问题,需要认定是否属于公用事业,是否具有公益性,垄断性、价格受严格管制的特征。有很多观点认为,国际班轮邮轮、出租车服务这类,其实并不负有直接强制缔约义务。再具体一些,关于出租车拒载可以投诉,除了部分地区有出台《出租车拒载条例》,其实也有很多地区是交给行业自治性规范处理。二、行业自治性规范与经营习惯/公序良俗除却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经营者外,普通的经营者是否就可以拒绝顾客了呢?这就需要从商家的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和限制方面展开。
(一)商家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允许商家设定合理的经营习惯挑选消费者当我们在谈「消费者权益」时,请不要忘记:「商家也有自主经营权,有按照自身的经营理念来运作日常管理活动和面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自主权利」。
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需尽量厘清消费者权益的行使边界,并顾及到消费者权益与商家自主经营权之间的平衡。
这也是基于对「不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行使其权利或权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这一事实的认识:
经营者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有义务满足选择其商品以及服务的消费者提出的正当要求;消费者在享有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亦有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以及行业内正当、合理的经营习惯。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也应尊重公序良俗/经营习惯,否则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让我们再借助一起案例做进一步说明。
案情描述:某日,欲往当地一家知名餐厅用餐的Z先生因为穿着一双塑料拖鞋而被拒之门外。
Z先生认为,其穿着(T恤、短裤、拖鞋)并非衣冠不整,也并未侵犯到其他顾客的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某餐厅向他书面赔礼道歉,拆除对顾客衣着规定的相关店规告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在餐厅,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店规:
【商户是不是有权拒绝顾客的消费】 顾客须知:请勿穿拖鞋、无袖背心进入餐厅;请勿在餐厅脱鞋、赤膊就餐;请勿在餐厅内大声喧哗;请勿在非吸烟区吸烟;请勿带宠物入内;请勿食用外带食品及饮料;请在酒吧营业时间点吧台饮品;请遵守本市《市民文明公约》……
据餐厅方面称,这是对“保留选择顾客权利”的诠释。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利,而不是餐厅的利益。国内很多商家怕得罪客人,多少放低了对消费文明的要求。但我们坚持我们的理念,不欢迎那些举止不文明、侵犯他人权利的客人。这在国外也很普遍,国外很多餐厅都贴有‘We reserve the right to serve’的公告。”
提问:请问拒绝衣冠不整者入餐厅消费是否违法?
简略分析:消费者对消费的选择包括对消费环境的选择,尤其选择服务方式的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要求往往包含在其消费目的之中。故经营者创造及维护独具特色的消费环境,已经成为其经营方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经营者出于主观目的决定选择特有经营方式,并未超出行使经营权范畴。
就本案而言,该餐厅是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企业,其将“请勿穿拖鞋、无袖背心进入餐厅”和“为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来此消费的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良好消费环境。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应认为该餐厅只是为了限制那些诸如衣冠不整和行为举止不文明的消费者进入其经营场所,而非对一般消费者消费权益的限制,也并非针对特定主体而作出。Z先生既然选择在该店用餐,应尊重该餐厅一贯形成的文化氛围。
且就案情描述来看,餐厅方面并未有明显粗暴举止,在言语、动作上不构成对Z先生人格的侮辱,亦未对Z先生名誉权造成侵害,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二)商家自主经营权的限制:商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特定交易条件普通经营者虽然不b负有法律强制缔约义务,但在其选择交易对象,或者拒绝和某消费者交易时,也要注意不得侵犯该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出现民族、种族、性别、健康、相貌等歧视,其拒绝交易的理由不能是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比如“丑女”案:”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和5月1日,高女士三次走进北京D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因其容貌丑陋,被保安人员强行阻挡,被认为是“不受欢迎”和“禁止入内”的人。“
该案就设定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相貌要求,涉嫌歧视,明显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法院就判令了酒吧败诉,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看,商家是否有权拒绝顾客消费,实际上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否符合行业习惯、商业惯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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