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看待伴侣出轨可索精神赔偿这条法律

谢邀。新加坡没有这种法律。在新加坡谁是过错方都不影响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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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是模糊的,但是是充分的。 引用原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简而言之,法律认为受到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但从未明确出轨对另一方是否构成精神损害。所以依据是模糊而充分的,据此裁判并未超出法律的框架。 2.这个典型案例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渗透。 离婚案中因对方出轨而主张精神赔偿,各地法院判例不一,很多案例是对此项主张进行了否决。此次最高院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进行认可,是对传统道德的一大强力支持。 我个人认为,首先这是本届政府以德治国的思想理念的又一具体体现;其次这是法律对改良社会风气所作的又一努力;最后,从法理的角度看,这表明了法律和道德的相互渗透在进一步加深,冷冰冰的法律和充满日常烟火气息的道德理念在这大地上进一步融合,更接地气,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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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在法律框架内,法官要适当斟酌平衡天理人情,完全不合情理,恐怕也是公平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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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婚外情肯定属于一种过错,但是婚外情可以分为道德上的过错和法律上的过错。对道德上的过错,只能使用舆论的压力进行谴责,而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对于法律上的过错就可以对其进行追究,甚至可以得到赔偿。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婚外情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和违法程度,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嫖娼、援交、婚外性行为、婚外精神出轨等行为。,这些行为属于婚外情的初级阶段,虽然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德,严重损害了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和感情,但是并非违反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刑法,因此不构成违法,只能构成违背道德的行为,违背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
第二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中配偶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德,因此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无过错方向有过错的一方求偿权利。
第三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赔偿的民事责任。
【怎么样看待伴侣出轨可索精神赔偿这条法律】 虽然无过错方可向与他人长期同居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的数额相对较少,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同时在举证责任上,对于过错方的要求较高,仅仅有双方搂抱亲吻等一般性亲密行为的照片是不足以成立的。而且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的分割,是互不相关的,并不存在就应该在财产分割中少分的说法。当然,过错方应该巧打感情牌,争取得到主审法官的同情分,最近财产分割是有较大的弹性,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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