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涉及内幕和短线交易,教授独董将上市公司当成“敛财工具”( 二 )


宁波证监局认为 , 李心合决策买入“南京新百”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发展过程及李心合与杨某珍的联络时间高度吻合 。 李心合亏损卖出长期持有的其他股票 , 突击大量买入“南京新百” , 体现出买入“南京新百”的异常性和迫切性 。 虽然李心合提供了杨某珍的下属檀某敏和李某的“情况说明” , 表示杨某珍通话时未提及公司内幕信息与股票相关事项 , 但无法解释李心合交易“南京新百”的异常性 , 不能排除李心合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南京新百” 。
借用账户短线交易“中央商场”
另外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 李心合还存在短线交易“中央商场”的违法行为 。
2014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9日 , 李心合担任中央商场独立董事 。 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 , 李心合通过“姚某”证券账户频繁交易所持有的“中央商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 2017年8月22日至23日 , 李心合共买入5万股中央商场 , 成交金额仅40万元;2017年9月14日卖出5万股 , 成交金额41.58万元;2017年12月14日至22日共买入61700股 , 成交金额56.67万元;2018年5月21日卖出1万股 , 成交金额9万元;2018年9月10日至14日共买入5万股,成交金额23.71万元 。
而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李心合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 处以30万元罚款;对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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