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库」为什么不说公安或法院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作者:娄凤才 , 山东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 四级高级检察官 。

「法律读库」为什么不说公安或法院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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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 刑事案件以两种形式进入公安视野 , 一是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嫌疑人 , 如28年前发生的"南医大强奸杀人案" , 案发后排查了许多嫌疑人 , 但直到今年才查获了真正的嫌疑人 。 二是发现了嫌疑人但犯罪事实不清楚 , 如自首、现场抓获、被举报等 。 第一种情形最多最常见 , 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 , 都需要由公安立案侦查 , 用证据来证明真相 。 即便是第二种情形知道了嫌疑人 , 也不能仅凭嫌疑人口供就定案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口供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口供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侦查是公安机关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为查明真相(查明嫌疑人或犯罪事实)而采取的一种盲目性的事先行为 。 如某村发生一起入室强奸案 ,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蒙面强奸犯的形体及说话声音 , 公安将本村李某列为嫌疑人并拘留 , 侦查后排除了李某的作案嫌疑 。 公安侦查的结果虽然不对 , 但我们并不因此就把公安的侦查定性为"错误" , 由公安承担责任 。 这是由侦查的职责性质所决定的 , 对不明真相的探求 , 必然存在着两种结果 。 要求侦查只能正确不能错误不符合科学道理 , 要求公安为此承担责任不公正 。 我们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 , 当事人也不这么认为 , 有的当事人被拘留释放后 , 还送锦旗感谢公安还了自己清白 。 所以 , "侦查无错" , 公安无责 。
如果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解释公安的侦查 , 侦查就好比公安针对问题求解答案的一张答卷 。 主观上努力追求100%的正确 , 但客观上却无法保证100%正确 。 侦查得来的答案可能正确 , 也可能不正确 , 两者都是侦查的应然结果 。 但是 , 检察院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的审判 , 与公安的侦查不同 , 它是侦查后的一种自觉性的事后行为 , 做出的逮捕、起诉、有罪判决 , 都是在审查已有侦查材料后得出的结论 , 其结论一旦与真相不符合 , 必定性为"错误" , 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错案责任 , 这种责任无法推卸到"侦查无错"的公安机关头上 。
公安侦查后将案件交检察机关来"审查" , 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嫌疑人 。 检察机关是公安侦查的评卷人 。 没有哪一个检察官当然地认为公安的侦查100%的正确 , 其"审查"的作用就是辨别真伪 , 纠正错误 , 做出正确决定 。 如秦某与村民王某为浇小麦用水发生争执 , 晚饭时和妻子及两个儿子讲自己被欺负 。 饭后两个儿子殴打王某并放火烧房子后逃跑 。 因秦某讲是他指使儿子干的 , 公安侦查后向检察机关报捕 , 批捕检察官"审查"认为构成放火罪逮捕了秦某 。 起诉检察官"审查"认为只有秦某口供不能定罪起诉 。 检察机关研究后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 一审法院判秦某有罪 , 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无罪 。 后来抓获了潜逃的两个儿子 , 均证实是兄弟俩商量替父报仇 , 其父事先对放火并不知情 。 可见 ,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做出的决定或判决 , 根本上取决于其自身能力而非侦查的答案 。 这就好比学生答错了 , 老师评卷时未发现错误给了满分一样 , 给满分的错误 , 怨不得学生答错 。
【「法律读库」为什么不说公安或法院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去年平反昭雪的发生在山东沂源的"强奸女儿案" , 一审法院判刑6年 , 但检察机关嫌判刑太轻抗诉纠正 , 二审法院改判为11年 。 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与对公安的监督 , 其最大的不同之处是方向相反 , 监督纠正公安追究无罪的人 , 监督纠正法院放掉有罪的人 , 甚至对法院轻判也不放过 , "强奸女儿案"由6年改为11年就是最好的说明 。 虽然法院独立审判 , 但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 , 对法院的判决不是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 任由法院随意判决 , 而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 , 要求法院对无罪之人作有罪判决 , 对法院的无罪及轻判往往抗诉纠正 。 检察机关把无罪的人起诉到法院 , 已经给法院错判挖了大坑 , 再加以步步紧逼 。 显然 , 法院的错判已经不完全是其自身因素 。 虽然法律规定错判案件由法院承担错案赔偿责任 , 但这只是赔偿的方式和途径而已 。 法院错判担责 , 并不说明检察院逮捕正确、起诉正确 , 对错案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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