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妈妈花200万给儿子买房,继父得知后将二人告上法庭,这是什么情况?| 案例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妈妈花200万给儿子买房 , 继父得知后将二人告上法庭 , 这是什么情况?| 案例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当今社会 ,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 , 所有人都千方百计地实现住有所居 。 为到了成家立业年纪的子女出资买一套房也成了不少父母的心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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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小张的母亲为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 这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 , 然而 , 还没来得及享受这份喜悦 , 母子俩就被告上了法庭 。
1母亲为儿子买房 , 继父告上法庭
小张已经到了成家立业的年纪 , 他的母亲李某便盘算着给小张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买一套房 。 于是 , 李某便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小张及房产公司转账共计200余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 。 没想到 , 签了合同 , 交完钱 , 小张和母亲却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 。
原来 , 李某与小张的生父离婚后 , 和叶某重新组成了家庭 , 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超市 , 收入颇为可观 。 这次李某为小张买房 , 没有经过叶某的同意 , 也没有与叶某商量 , 叶某为此感到心中不平 , 认为其二人侵害其财产权益 , 遂将李某及小张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小王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 并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
2赠与还是保管 款项性质成焦点
本案受理后 , 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开庭审理 , 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 法官经审理认为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系李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由李某保管的小张个人财产 。
叶某诉称李某将夫妻共有巨额款项赠与其儿子 , 侵害了他的财产权益 , 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小张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 并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
而李某和小张坚持认为该款项不属于赠与 , 款项的来源是小张之前存放在母亲处的个人收入以及小张对小超市拥有的份额部分 , 故上述200余万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 , 李某并未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不同意返还该200余万元 。
3家和万事兴 双方协商解纠纷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 , 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 向被告李某和小张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 明确告知根据现有证据 , 无法证明该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 , 而法院一旦认定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 , 那么李某将无完整处分权的财产赠与小张 , 其法律效力将会大打折扣 , 必将出现对被告不利的局面 。 同时 , 法官本着家和万事兴的角度对原告叶某进行劝慰 , 希望叶某念及双方的夫妻感情 , 积极修复双方的亲情关系 , 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 , 对继子女给予一定的帮助 。
最终 , 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 李某和小张同意分期返还叶某70万元 。
根据法律规定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 。 另一方面 , 因赠与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 , 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即夫妻双方的同意 。 夫妻单方面将共有财产赠与 , 需要另一方配偶进行确认 , 在其同意赠与之前 , 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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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被告李某和小张虽抗辩该款项非夫妻共同财产 , 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 且该款项系从李某账户转出 , 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前提下 , 一般认为系李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 且该款项数额巨大 , 非因共同生活需要而处分 , 故应当取得叶某的同意 。 李某单方赠与小张巨款 , 未经叶某同意 , 赠与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 现叶某对此不予认可 , 李某私自处分的行为无效 , 叶某可以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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