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法院」一次性解决纠纷 | 厨师追薪诉酒楼,法官调解止纠纷



【「兴业法院」一次性解决纠纷 | 厨师追薪诉酒楼,法官调解止纠纷】「兴业法院」一次性解决纠纷 | 厨师追薪诉酒楼,法官调解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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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兴业县法院多元化调解团队成功调解二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 促使原告莫某宁、黄某定与被告莫某胜、梁某达成还款协议 , 有效的维护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
案情简介:莫某宁、黄某定在莫某胜和梁某开办位于兴业县某酒楼任职厨师 , 但莫某胜和梁某一直未按时支付工资给莫某宁、黄某定 , 经莫某宁、黄某定多次追讨 , 莫某胜、梁某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工资欠条两张 , 书写为“某酒楼欠莫某宁10996元”、“某酒楼欠黄某定9750元”,并加盖了兴业县某酒楼发票专用章的公章 , 交给莫某宁和黄某定收执 , 但至今尚有7282元工资未付给莫某宁 , 9036元工资未付给黄某定 , 莫某宁和黄某定多次索要未果 , 便诉至法院 。
主办法官接到这两件案后 , 及时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 为了更加全面了解案情 , 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到法院见面的时间 。 见面之后 , 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 , 了解到由于某酒楼位置不佳且经营不善 , 已经于2017年6月停止经营 。 现在又因疫情影响莫某胜经营的另外一家酒楼生意也不是很好的 , 现在也要资金经营该酒楼 , 前两年莫某胜一直在偿还某酒楼所欠的其他债务 , 所以暂时不能支付工资给莫某宁、黄某定 。 主办法官对双方释法明理 , 让双方换位思考 , 并告知本案的法律后果 。 莫某宁、黄某定告知办案法官 , 因签订欠条诉讼时效都差不多过了 , 才进行起诉的 , 只希望被告尽量结清拖欠的工资 , 他们也因受疫情影响 , 收入来源少 。 梁某则表示 , 他只是酒楼的管理人员 , 但是作为莫某胜的亲戚 , 愿意和莫某胜一起清还拖欠的工资 。 鉴于此种情况 , 莫某宁和黄某定表示 , 如果两个被告一起承担 , 则愿意放弃利息 。
最终双方当事人现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梁某、莫某胜于2020年7月30日前分别支付工资款7282元给原告莫某宁 , 工资款9036元给原告黄某定 , 且莫某宁和黄某定不追究被告其他法律责任 。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 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 劳动者可以依据用人单位盖章的或其负责人签名确认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 , 此时不需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 且诉讼时效也是一般的民事案件的三年 。 劳动者应当注意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时 ,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应的工资欠条 , 以便更加高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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