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冰面溺亡案”“上树摔死案”均不赔,法院这种“不和稀泥”判决值得点赞
摘要: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对家属赔偿请求说不 , 纠正了此前一、二审“和稀泥”式的判决 , 向社会传递的是一个明确的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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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冰面溺亡案”“上树摔死案”均不赔,法院这种“不和稀泥”判决值得点赞】
司法判决不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 , 除了定分止争 , 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以法律的名义向全社会宣示我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 。 这种通过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 , 比任何空洞的说教都更有社会教化力 。 有鉴于此 , 法院理应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 , 避免和稀泥式判决 。
4月8日 ,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等主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揭晓 , 曾备受关注的“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入选 。
2017年1月 , 一男子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冰面遛狗时不慎落水溺亡 , 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62万元 。 北京丰台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 这一判决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
法院判决干脆利落 , 不和稀泥 。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 , 该男子溺亡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 , 河道管理部门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法院还指出:该男子意外溺亡 , 造成其父母老年丧子、女儿年幼丧父 , 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 , 但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 , 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
无独有偶 , 今年1月20日 , 广州中院对“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宣判 。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六旬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身亡 , 家属遂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 此前 , 一、二审曾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 , 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 。 而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 驳回死者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
按法院通报 , 这起案件中 , 5%的赔偿额不过4.5万元 , 该村作为3A级旅游景点 , 承担起来似乎只是“毛毛雨” , 但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对家属赔偿请求说不 , 纠正了此前一、二审“和稀泥”式的判决 , 向社会传递的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
类似场景曾时不时进入公众视野:横穿封闭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 正常行驶的司机被索赔;罔顾水库岸边“禁止游泳”警告牌执意野泳溺亡 , 水库管理部门被诉……有人因小恶付出生命代价 , 法院判决时和稀泥 , 判决过错“二八开”甚至“各打五十大板” , 在过去并不鲜见 。
出现守法者为小恶买单的和稀泥式判决 , 无非两个原因:一是念及违法者已因小恶身亡 , 判决无过错方在能力范围内“背个锅” , 这种哑巴亏吃了也就吃了 , 有几个人会较真?二是法院和法官面对信访考核的压力 , 担心亡者家属可能闹访 , 判决时有所妥协 , 以便息诉罢访 。
和稀泥式判决 , 能换来一时的“风平浪静” , 但隐藏着的“暗流涌动”不容忽视 。 这样看似皆大欢喜的判决 , 不啻为一枚“毒树之果”——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因为“死者为大”的人之常情 , 违法行为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 。 这样的判决是对守法者的不公 , 更是对不守法者、破坏秩序者的变相鼓励 。
司法判决不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 , 除了定分止争 , 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以法律的名义向全社会宣示我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 。 这种通过法律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 , 比任何空洞的说教都更有社会教化力 。 有鉴于此 , 法院理应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 , 避免和稀泥式判决 。
我们看到 , 北京丰台法院、广州中院这样不和稀泥的判决 , 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 。 这样的判决 , 处理的案件虽小 , 但社会价值很大 , 它们彰显了法院、法官的担当和法治进步 , 全社会应为这样硬气的判决“撑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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